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
聲 請 人 旺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永信
相 對 人 王偉吉即徐燕之
繼承人
相 對 人 王偉名即徐燕之
繼承人
相 對 人 王
乃貞即徐燕之繼承人
相 對 人 王乃盈即徐燕之繼承人(受
監護宣告之人)
上 一 人
監 護 人 王大進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準
用之。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,於民法物權編
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亦
適用
之。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
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
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
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民法第1148條第1項、第2
項復已揭示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㈠
第三人徐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第三人林秀
芬、徐陳輕、徐東榮、徐崇訓(債權額比例各1/4)借款之
擔保(
聲請狀誤載為向
聲請人借款之擔保),設定新臺幣(
下同)120,000,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,
存續期間自
民國91年7月26日起至95年7月25日止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
債務契約約定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
嗣第三人徐燕於91年7月26日開立
本票4紙,分別向第三人林
秀芬、徐陳輕、徐東榮、徐崇訓各借款30,000,000元,本票
均未載到
期日。
詎上開本票經提示並已寄發
存證信函定期催
告均未獲付款。又第三人徐陳輕於104年12月15日將其對第
三人徐燕之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;第三人林秀芬於
104年12月15日將其對第三人徐燕之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讓與
聲請人;第三人徐東榮於105年1月20日將其對第三人徐燕之
抵押債權及抵押權,其中2/12讓與聲請人,1/12讓與第三人
吳慶分;第三人徐崇訓於100年6月13日將其對第三人徐燕之
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第三人吳泰隆,故聲請人對第三人徐
燕之抵押債權額比例為2/3。又第三人徐燕於105年4月6日死
亡,其繼承人王大進已向法院聲明
拋棄繼承並經
鈞院105年
度
司繼字第1194號
准予備查在案,繼承人王偉吉向法院陳報
遺產清冊,經鈞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93號准予
公示催告在
案,而其陳報遺產清冊效力及於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即相對
人王偉名、王乃貞、王乃盈,又相對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不動
產辦理繼承登記,
惟依前開說明,聲請人仍得對相對人行使
抵押權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
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、本票、
存證信函
暨郵件收件回執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鈞院105
年度司繼字第1193號准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、鈞院105年度
司繼字第1194號家事庭准予備查通知、第三人徐燕之死亡除
戶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王偉吉、王偉名、王乃貞、王乃盈,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
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
知業已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4紙附卷
可稽,惟相對人等逾
期
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
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
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
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
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
法定代理人
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
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
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
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
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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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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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 │ 附 屬 建 物│ 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屋│地│合│面│主要│水│屋│面│ 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頂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突│下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出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物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箱│簷│位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60│臺南市東區小│臺南市東│1層樓房 │14│87│88│平│鋼筋│12│10│平│全部 │
│ │21│東路82號○○○區○○段│鋼筋混凝│1.│45│87│方│混凝│8.│.9│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6000、60│土構造 │49│.6│.1│公│土構│26│0 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11地號 │ │ │9 │8 │尺│造 │ │ │尺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─┤
│聲請人債權額比例:3分之2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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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│
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物面積 │ 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合│面│ 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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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60│臺南市東區小│臺南市東│1層樓房 │13│13│平│全部 │
│ │23│東路8○號 ○區○○段│鋼鐵造 │83│83│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6011地號│磚造 │.7│.7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5 │5 │尺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─┤
│聲請人債權額比例:3分之2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