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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旺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信 相 對 人 王偉吉即徐燕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偉名即徐燕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乃貞即徐燕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乃盈即徐燕之繼承人(受監護宣告之人)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王大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,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亦適用 之。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 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民法第1148條第1項、第2 項復已揭示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㈠第三人徐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第三人林秀 芬、徐陳輕、徐東榮、徐崇訓(債權額比例各1/4)借款之 擔保(聲請狀誤載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),設定新臺幣( 下同)120,000,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,存續期間自 民國91年7月26日起至95年7月25日止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約定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 ㈡嗣第三人徐燕於91年7月26日開立本票4紙,分別向第三人林 秀芬、徐陳輕、徐東榮、徐崇訓各借款30,000,000元,本票 均未載到期日。詎上開本票經提示並已寄發存證信函定期催 告均未獲付款。又第三人徐陳輕於104年12月15日將其對第 三人徐燕之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;第三人林秀芬於 104年12月15日將其對第三人徐燕之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讓與 聲請人;第三人徐東榮於105年1月20日將其對第三人徐燕之 抵押債權及抵押權,其中2/12讓與聲請人,1/12讓與第三人 吳慶分;第三人徐崇訓於100年6月13日將其對第三人徐燕之 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第三人吳泰隆,故聲請人對第三人徐 燕之抵押債權額比例為2/3。又第三人徐燕於105年4月6日死 亡,其繼承人王大進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鈞院105年 度司繼字第1194號准予備查在案,繼承人王偉吉向法院陳報 遺產清冊,經鈞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93號准予公示催告在 案,而其陳報遺產清冊效力及於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即相對 人王偉名、王乃貞、王乃盈,又相對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不動 產辦理繼承登記,惟依前開說明,聲請人仍得對相對人行使 抵押權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、本票、 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鈞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1193號准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、鈞院105年度 司繼字第1194號家事庭准予備查通知、第三人徐燕之死亡除 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王偉吉、王偉名、王乃貞、王乃盈,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 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 知業已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4紙附卷可稽,惟相對人等逾 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)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 │ 附 屬 建 物│ │ 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屋│地│合│面│主要│水│屋│面│ │ 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頂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突│下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出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物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箱│簷│位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60│臺南市東區小│臺南市東│1層樓房 │14│87│88│平│鋼筋│12│10│平│全部 │ │ │21│東路82號○○○區○○段│鋼筋混凝│1.│45│87│方│混凝│8.│.9│方│ │ │ │ │ │6000、60│土構造 │49│.6│.1│公│土構│26│0 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11地號 │ │ │9 │8 │尺│造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─┤ │聲請人債權額比例:3分之2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物面積 │ │ 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一│合│面│ │ 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60│臺南市東區小│臺南市東│1層樓房 │13│13│平│全部 │ │ │23│東路8○號 ○區○○段│鋼鐵造 │83│83│方│ │ │ │ │ │6011地號│磚造 │.7│.7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 │5 │尺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─┤ │聲請人債權額比例:3分之2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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