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2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金倍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
債 務 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 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準
用之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
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民法第 867條,亦規定甚
明。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
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
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
法律另有規
定者,不在此限。信託法第12條第1項,復有明確規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㈠債務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
產,為
擔保對
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
及將來在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
包括簽立之
本票、支票、借據、借款契約所生之債務,設
定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
債權確定
期日為民國108年7月5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
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
嗣債務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 104年11月11日簽發票
面金額為 23,438,750元,到期日為105年11月12日之本票
乙紙交由聲請人收執,
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後,尚欠本金
18,075,000元。又債務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雖已將如
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金倍興股份有限公司
,
惟依前開說明,聲請人仍得行使抵押權,為此聲請拍賣
抵押物以資受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
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、臺灣士林
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024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及土
地登記謄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
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。又其中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
雖具狀陳稱前聲請人與債務人及相對人間前已就債務達成協
議,聲請人亦同意就附表所示土地撤回強制執行,聲請人此
舉顯係違反協議書之約定,故請求准予
駁回其聲請
云云,惟
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
非訟事件,採形
式審查,因此,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,且其擔保之債權清償
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,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,故
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,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
足
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,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
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債務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金額等
實體事項,或其他與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無關之事項有所
爭執,
非訟法院無從審酌,債務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
,
附此敘明。
四、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,僅得於其約定之
最高限額範圍內,行使其權利,民法第 881條之2第1項定有
明文。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,
系爭最高
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10,000,000元,不及於逾此部分
所積欠之債務,
併予敘明。
五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
戶籍
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
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
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
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
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
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
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
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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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司拍字第3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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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土 地 坐 落│面 積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┤權利│
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號│平方公尺│範圍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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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605 │3864.81 │全部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臺南市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621 │ 982.00 │全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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