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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金倍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債 務 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 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民法第 867條,亦規定甚 明。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 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,不在此限。信託法第12條第1項,復有明確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㈠債務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,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 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 包括簽立之本票、支票、借據、借款契約所生之債務,設 定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8年7月5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 ㈡嗣債務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 104年11月11日簽發票 面金額為 23,438,750元,到期日為105年11月12日之本票 乙紙交由聲請人收執,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後,尚欠本金 18,075,000元。又債務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雖已將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金倍興股份有限公司 ,惟依前開說明,聲請人仍得行使抵押權,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、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024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及土 地登記謄本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。又其中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 雖具狀陳稱前聲請人與債務人及相對人間前已就債務達成協 議,聲請人亦同意就附表所示土地撤回強制執行,聲請人此 舉顯係違反協議書之約定,故請求准予駁回其聲請云云,惟 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,採形 式審查,因此,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,且其擔保之債權清償 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,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,故 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,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 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,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 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債務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金額等 實體事項,或其他與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無關之事項有所 爭執,非訟法院無從審酌,債務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,附此敘明。 四、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,僅得於其約定之 最高限額範圍內,行使其權利,民法第 881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。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,系爭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10,000,000元,不及於逾此部分 所積欠之債務,併予敘明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)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司拍字第3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土 地 坐 落│面 積│ │ 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┤權利│ 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號│平方公尺│範圍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605 │3864.81 │全部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臺南市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621 │ 982.00 │全部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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