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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拍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金鄭美 債 務 人 康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煜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 ㈠相對人金鄭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人 康燊國際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,包括租金、買賣、價金、貨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保 證債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 8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 年12月8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 經登記在案。 ㈡債務人康燊國際有限公司與第三人金煜峰、葉沛嵐於民國 105年12月12日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5年12月12日,票面金額 1,820,000元,到期日為107年12月17日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 收執。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,仍未獲清償,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 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等件影本及、不動產登記謄本 等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今仍未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)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司拍字第46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土 地 坐 落│面 積│ │ 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 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號│平方公尺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52 │1633.21 │50分之1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臺南市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1695│451.21 │10000分之333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7年度司拍字第46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物面積 │附 屬 建 物│ │ 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四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面│ │ 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位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28│臺南市中西區│臺南市中│5層樓房 │73│73│平│鋼筋│12│平│全部│ │ │7 │府前路二段25│西區環河│鋼筋混凝│.6│.6│方│混凝│.3│方│ │ │ │ │8巷53號四樓 │段52號 │土造 │7 │7 │公│土造│3 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尺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┤ │共有部分:環河段318建號,權利範圍36分之1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7年度司拍字第46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物面積 │ │ 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五│合│面│ │ 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21│臺南市中西區│臺南市中│5層樓房 │39│39│平│全部│ │ │05│五妃街322巷1│西區南門│鋼筋混凝│.2│.2│方│ │ │ │ │1號三樓之4 │段1695地│土造 │8 │8 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┤ │共有部分:南門段2108建號,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1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