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聯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王上億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 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;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 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 ,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,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, 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 於7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107年2月7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,聲請人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裁定顯難認 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6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