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15號
聲 請 人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華琪
相 對 人 臺灣三帆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錫禎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十五號
提存事件
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保金新
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,准予返還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
假扣押事件,聲
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75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
扣押,曾提供新臺幣1,105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7年
度存字第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
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,同意
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
上開提存物,為此,
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7年度存
字第15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
系爭擔保金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
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5號提存書
、取回提存物同意證明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各一件為證,
復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 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3號假扣押執
行卷、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75號假扣押裁定卷、本院10
7年度事聲字第17號聲明
異議卷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
年度抗字第64號假扣押
聲明異議卷及本院 107年度存字第15
提存卷等卷宗,
核無不合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佳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