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25號
聲 請 人 銘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美翡
相 對 人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錦彬
吳雅惠
相 對 人 孫錦彬
鄭智強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
期間,催告受
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
,以裁定命返還其
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
定有明文。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
之,同法第 106條亦定有明文。又該款所謂「訴訟終結」,
應從廣義解釋,包括撤銷
假扣押或
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
結在內(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、92年度台抗字第3
79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又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之催告
,既屬法定要件之一,則催告必須合法,否則不生催告之效
力,
合先敘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與相對人超力工程有限公司、孫
錦彬、鄭智強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
度司裁全字第39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,提供新臺幣2,710,000
元為
擔保金,並經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4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
,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68號執行假扣押在案。茲
因假扣押執行標的業經
他案調卷拍定,且聲請人具狀撤回假
扣押執行,訴訟業已終結,且聲請人亦於民國107年6月15日
以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000998、000999、001001號
存證信函
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文到20日內行使權利,相對人
收受後,
迄今仍未行使權利,
爰依法請求返還擔保金
云云。
三、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
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司之清算,
以全體股東為
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
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;公司變更章程、合併、解散及
清算,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,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、
第79條、第113條定有明文。本件相對人超力工程有限公司
經
主管機關以105年12月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7199400
號函解散登記在案,且相對人並未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呈報
清算人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
可稽,及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33號返還擔保金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
法院查覆函1紙查核無誤。是依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應以相
對人公司之董事孫錦彬及股東吳雅惠為清算人,而為相對人
超利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合先敘明。
四、
經查: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固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
裁全字第39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、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46號
提存書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181號
支付命
令暨確定證明書、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支付命令暨
確定證明書、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11月24日南院崑104司執
妥字第95538號領取案款函、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11月24日
南院崑104司執妥字第98965號領取案款函、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9751號、105年度調偵字第
1149號不起訴處分書、本院104年6月5日南院崑104司執全妥
字第268號
執行命令、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7月9日南院崑
104司執全妥字第268號聲明
異議通知、相對人超力工程有限
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孫錦彬、吳雅惠之最新
戶籍
謄本、相對人鄭智強之最新戶籍謄本、高雄高分院郵局第00
0000號、000320號、000333號存證信函、本院106年度司聲
字第833號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定、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6月7
日南院武104司執全字第268號函、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0000
00號、第000999號、第001001號存證信函等為證。
惟查,聲
請人所寄發上開存證信函,觀其內容雖有記載假扣押裁定案
號及提存案號、提存金額等足以使相對人得知應對何提存案
號及何擔保金金額行使權利之資訊,然對相對人超力工程有
限公司之存證信函催告僅送達其法定代理人孫錦彬、吳雅惠
之最新戶籍地址,卻未送達該公司址;對相對人鄭智強之存
證信函催告未送達其最新戶籍地址;又聲請人雖對相對人超
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000998號、第000000
號存證信函催告內容列載法定代理人孫錦彬、吳雅惠,然該
存證信函僅係針對相對人超力工程有限公司之催告,並未包
含兼對同為相對人孫錦彬之催告,聲請人復未對相對人孫錦
彬另為催告。綜上,聲請人對相對人超力工程有限公司、孫
錦彬、鄭智強所為行使權利之催告,均為不合法,不生合法
催告之效力。
揆諸首開規定,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,
於法
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