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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炯棻 相 對 人 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炯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五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捌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,准予返還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 前遵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39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處分, 曾提供新臺幣8,666,667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 第5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 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,同意聲請 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,為此,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7年度存字 第526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39號民事 裁定、107年度存字第526號提存書等影本各一件,及同意書 、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正本各一件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39號假處分裁定卷、107年度司執全字 第216號假處分執行卷及107年度存字第526號擔保提存卷等 卷宗,核無不合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佳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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