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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彭遠芬 相 對 人 華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賈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所發如附件台北興安郵局第00一五二六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華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華 誼公司)與第三人中華精銳科技有限公司、浩瀚有限公司、 信騰實業有限公司、巧昱服飾設計有限公司、霈其企業社、 晨嘉實業有限公司、恩來企業有限公司、水星科技有限公司 、昇億開發科技有限公司、康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鴻 隼企業有限公司、達新國際有限公司、力騰實業有限公司、 三加一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原債權人公司)簽訂亞太 國際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協議,並就履約爭議另於民國(下同) 107年1月11日簽訂協議書,債權人公司於同年3月31日 將上開對相對人華誼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賈釗之債權讓與聲 請人,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,依相對人華誼公司 之公司登記設立址及相對人賈釗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, 通知相對人等上開債權讓與事宜,其中寄發相對人華誼公司 之郵件,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;而相對人賈釗 已設籍臺南中西戶政事務所中西辦公處,無法得知其實際住 所。為此,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等所發之債權讓與 通知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。並提出債權 讓與協議書、債權憑證、相對人賈釗戶籍謄本等影本各一份 為證,及台北興安郵局第001526號存證信函、退回信封等正 本各一份為憑。 二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相對人華誼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確設於「臺南市○區 ○○路○○巷○○○○號1樓」,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 讓與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華誼公司,經郵局以招領 逾期為由退回,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;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,該分局回函表示,相對人華誼公司並 未於址實際營業,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回函附卷 可查。另相對人賈釗之戶籍設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 號(臺南中西戶政事務所中西辦公處)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 對人戶籍謄本1份附卷足參。茲相對人華誼公司及賈釗均屬 行蹤不明,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,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 法探查,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,仍未能查知相對人等 之居所,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