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54號
聲 請 人 彭遠芬
相 對 人 華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賈釗
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所發如附件台北興安郵局第00一五二六
號
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華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華
誼公司)與
第三人中華精銳科技有限公司、浩瀚有限公司、
信騰實業有限公司、巧昱服飾設計有限公司、霈其企業社、
晨嘉實業有限公司、恩來企業有限公司、水星科技有限公司
、昇億開發科技有限公司、康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鴻
隼企業有限公司、達新國際有限公司、力騰實業有限公司、
三加一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原
債權人公司)簽訂亞太
國際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協議,並就履約爭議另於民國(下同)
107年1月11日簽訂協議書,
嗣原
債權人公司於同年3月31日
將
上開對相對人華誼公司及其法定
代理人賈釗之
債權讓與聲
請人,經聲請人依據
民法第297條規定,依相對人華誼公司
之公司登記設立址及相對人賈釗之最新
戶籍謄本所載地址,
通知相對人等上開債權讓與事宜,其中寄發相對人華誼公司
之郵件,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;而相對人賈釗
已設籍臺南中西戶政事務所中西辦公處,無法得知其實際
住
所。為此,
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等所發之債權讓與
通知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。並提出債權
讓與協議書、
債權憑證、相對人賈釗戶籍謄本等影本各一份
為證,及台北興安郵局第001526號存證信函、退回信封等
正
本各一份為憑。
二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
經查:相對人華誼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確設於「臺南市○區
○○路○○巷○○○○號1樓」,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
讓與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華誼公司,經郵局以招領
逾期為由退回,有退回信封在卷
可憑;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
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,該分局回函表示,相對人華誼公司並
未於址實際營業,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回函附卷
可查。另相對人賈釗之戶籍設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
號(臺南中西戶政事務所中西辦公處)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
對人戶籍謄本1份附卷足參。茲相對人華誼公司及賈釗均屬
行蹤不明,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,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
法探查,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,
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等
之居所,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於法尚無不合,
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
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佳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