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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紀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長華 相 對 人 帝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慧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4日至同年4月 10日間,向聲請人承租機具至新吉路工業區作業,積欠107 年3月及4月之租金合計新臺幣248,850元,為催繳上開租金 事宜,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付款,然上開郵件卻遭郵政機 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,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 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 、退回信封、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等為證。 二、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。再按,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,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公司係設立於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○巷○○號1樓 ,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。揆諸前開規 定及說明,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,即應向相對人公司設立地 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之,本院並無管轄權,自應依 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、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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