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08號
聲 請 人 紀生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長華
相 對 人 帝霆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慧嫻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4日至同年4月
10日間,向聲請人承租機具至新吉路工業區作業,積欠107
年3月及4月之租金合計新臺幣248,850元,為催繳
上開租金
事宜,以
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付款,然上開郵件卻遭郵政機
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,
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
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
、退回信封、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等為證。
二、
按依
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
居所者,
由相對人最後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
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
文。再按,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
1項定有明文,
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
準用之。
三、
經查,相對人公司係設立於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○巷○○號1樓
,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。
揆諸前開規
定及說明,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,即應向相對人公司設立地
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之,本院並無管轄權,自應依
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66條、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
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佳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