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陳政雄 相 對 人 新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參 拾肆元,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經本院 106年度 訴字第2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嗣相 對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7年度上字 第 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,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應依上揭規定 ,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項 目│金 額(新臺幣)│備 註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 37,234元 │由聲請人預納 │ │ │ │由相對人負擔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複丈及│ 4,000元 │由聲請人預納 │ │建物測量費 │ │由相對人負擔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二審裁判費│  │由相對人預納及負│ │ │ │擔,不予列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 計│ 41,234元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41,234 元│ │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