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千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畇勻 聲 請 人 郭庭誥 相 對 人 陳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三四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。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前段著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 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為免為假執行,前遵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 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第6項後段,提供新臺幣1,490,000元 為擔保金,並經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4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。現假執行之本案業已訴訟終結,且相對人於收受聲請 人所寄發,通知其於收受該通知後21日內對前述擔保金行使 權利之存證信函後,今仍未行使權利,為此聲請發還本件 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存 字340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,及臺南金華郵局第 165號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為證,並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40號提存 卷宗、105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卷宗全卷查驗無誤,信為 真。且依前開民事卷宗卷內資料所示,系爭判決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6號第二審民事判決後,已 於民國107年8月30日確定。而相對人於107年9月21日即已收 受聲請人限期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,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。是聲請人本 件返還擔保金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