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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 代 理 人 黃聖棻律師 相 對 人 新錡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紘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 之財產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20號假扣押執行程序 查封聲請人之財產,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,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,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等語。 二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,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,既規 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,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,聲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 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892號裁定,准相對人提供擔保 後,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,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執 全字第 32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320號執行事件卷宗審核無訛 。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應向命假扣押 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,本院僅為執行法院並非管 轄法院,按諸上開說明,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 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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