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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  告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菁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  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綺 被   告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,在 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被告應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:㈠就爭點 整理之附表一至五中各項瑕疵抗辯,被告拒絕給付報酬法律依 據為何?有無證據資料?㈡拒絕給付之報酬數額各為何?證據資 料為何?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前就被告提出之前開書狀,陳明有無 爭執?若有爭執,有無依據或證據?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