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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允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允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7日107年度建字第27號所為 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14,855,78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,152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