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允誠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允恭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7日107年度建字第27號所為
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
經查,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14,855,78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14,152元,
惟未
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謝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