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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9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飛龍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      林世勳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 宮琬婷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條及解除契約後之法律關係 ,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(下同)335,239元 ,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35,23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640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反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