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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 名: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75,001 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,4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