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 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 9年2月24日107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 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27萬9,439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,6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