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怡敦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
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
9年2月24日107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
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27萬9,439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5萬3,696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