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3號
原 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芷綺
送達代收人 鄭家豪
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10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1,091元(
本件訟訴標
的金額為3,081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,591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1,091元),逾期未補繳
,即
駁回原告本件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 哲 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