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  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綺 送達代收人 鄭家豪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1,091元(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3,081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,591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1,091元),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7  日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 哲 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