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34號
原 告 上貿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吉祥
訴訟代理人 李宗貴
律師
複 代 理人 鍾旺良律師
被 告 丞潔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清太
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
蔡宜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元,及其中新
臺幣貳佰壹拾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
起、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O七年九月二
十七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為被告供
擔保後,得
假
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元為原告
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
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:1.被告給
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632,724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
嗣於民國
107年9月26日、108年10月28日、109年6月18日陸續變更聲
明,最後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,777,753元,及其中2,6
32,72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、其中145,029元自107年
9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經核
原告
上開所為訴之變更,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之事項,與
前揭
法條規定之情形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原告於105年間與被告口頭成立配電盤
承攬契約(下稱
系爭
契約),約定由原告承攬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上
「和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文華一品」及「興富發建設股
份有限公司博悅」住宅大樓(下稱文華一品、博悅)新建工
程之配電盤製作工程(下各稱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、金華博
悅配電盤工程,合稱系爭配電盤工程),各配電盤價格之訂
定係由被告提供載明系爭配電盤工程所需配電盤項目之工程
標單,由原告填單報價後,雙方
合意決定價格,如被告認原
告之個別配電盤價格過高,亦可另洽其他廠商製作該部分之
配電盤。之後因被告之單線圖與系爭配電盤工程現場之情況
略有不符,故部分配電盤需依單線圖修改規格以符合工程之
現況,
兩造因而
嗣後追加、追減系爭配電盤工程內容及款項
;又被告除原標單工程外,另嗣後追加要求原告製作文華一
品配電盤工程其中「項次48 J (1,3~10)PANEL」、「項次4
9J2PANEL」配電盤及「J1-J10銅牌製作」工程,承攬價額分
別為188,060元、81,750元;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,也追
加要求原告另行為銅牌製作、修改等工程,承攬價額18,450
元,原告施作前開工程後,業於107年4月25日前將系爭配電
盤工程及前開追加工程完成並交付予被告簽收。
(二)從而,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原定工程標單之工程總金額為6,
485,849元,嗣後追加金額1,919,357元、追減金額1,397,24
3元,此部分工程款經追加減後共計7,007,963元,加計5%
營業稅後總額為7,358,361元;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原定工
程標單之工程總金額為3,687,695元,嗣後追加1,112,542元
、追減1,142,428元,此部分工程款經追加減後共計3,657,8
09元,加計5%營業稅後總額為3,840,699元。系爭配電盤工
程工程款含稅後合計為11,199,060元【計算式:7,358,361+
3,840,699=11,199,060(元)】。原告於106年10月24日起
陸續交貨,被告於原告交貨
期間,已陸續給付8,400,000元
予原告,扣除被告前已給付之8,400,000元,本件原告請求
之金額為2,799,060元。【計算式:11,199,060-8,400,000
=2,799,060元】。因原告於審理中同意就被告爭執之其中
一部分配電盤不請求工程款,扣除該部分款項21,307元【計
算式:〔(7,938-2,646)+15,000〕×1.05=21,307元】
,原告本件請求工程款總額為2,777,753元【計算式:2,799
,060-21,307=2,777,753(元)】。未料,原告寄發餘款
之統一發票予被告,被告於107年2月6日收受後
迄今尚未給
付,經原告請求,亦置之不理。
(三)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,777,753元,及其中2,632,724元
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、其中145,029元自107年9月27日
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原告願供
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則以:
(一)原告承攬系爭配電盤工程,雙方約定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之
報酬6,485,849元、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之報酬3,253,922元
均為含稅價,原告就本件請求之工程款另加計5%營業稅,
並不可採。又兩造原約定於107年1月31日前應完成金華博悅
配電盤工程;及107年5月31日前應完成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
,
惟原告就約定完工期限即將屆滿時仍有應施作之工程項目
未完成之情,經被告於107年5月18日催告履約後,仍拒不履
行,被告實已無法期待原告能於約定期限內完成。準此,被
告
爰依
民法502條規定,於107年5月30日寄發
存證信函向原
告解除系爭契約,兩造契約關係業已終止,原告對被告自無
工程款報酬
請求權。
(二)縱認原告得依照實做實算方式向被告請求工程款,然被告前
已陸續給付原告系爭配電盤工程款總計9,763,834元,已經
超過原告本件之請求金額,原告本件又向被告請求,即無理
由。
(三)再者,即便認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追加減後之實做實算工程
款2,777,753元,被告亦主張系爭配電盤工程有諸多瑕疵,
被告因而支出修補費用及
損害賠償8,494,974元,以此抵銷
:原告就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有如被告提出之SGS驗收缺失
項目表
所載等未標示名牌、名稱等之瑕疵,就金華博悅配電
盤工程亦有名淞企業有限公司函文所載迴路名稱未標示等瑕
疵,經被告催告修補未修補之情形,被告因而另行找其他廠
商施工修補,包含原告未依約施作及因原告施工瑕疵所致之
結果損害,業已支出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修補費用1,107,15
0元、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1,393,824元。另因原告未依債之
本旨履約而未如期完工,致被告遭上包業者詠美工程股份有
限公司
求償工程逾期之懲罰性
違約金5,994,000元。據上計
算,本件被告依法得對原告主張之抵銷金額為8,494,974元
等語置辯。
(四)併為答辯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;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
行。
四、本件經協商並簡化爭點後,確認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
:
(一)不爭執事項:
1.兩造於105年間,就系爭配電盤工程之配電盤製作工程口頭
成立系爭
承攬契約,約定由原告製作組裝配電盤內部零件完
成後交付被告,由被告前往上開工地進行配電盤外部接電安
裝工程。
2.原告於107年1月29日開立金額2,632,724元(含5%營業稅)
之YR00000000號統一發票予被告,該統一發票已經被告收受
。
3.被告於107年5月18日寄發律師函催告原告履行文華一品配電
盤工程,經原告於107年5月21日收受。
4.被告於107年5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原告解除系爭契約,
經原告收受。
5.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被告有委由其他廠商施作配電盤,施
作廠商名稱及項目如被證五估價單等所示,費用共計179,47
5元;就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被告有委由其他廠商施作配電
盤,施作廠商名稱及項目如被證六估價單等所示,費用共計
635,188元,共計814,663元。
(二)爭執事項:
1.原告依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配電盤工程尾款,有無理
由?
①兩造就系爭配電盤工程原約定之報酬數額為何?
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另加計5%營業稅,有無理由?
③系爭配電盤工程原告承攬範圍為何?有無經雙方合意追加、
減情形?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追加、減工程款,有無理由?
④系爭配電盤工程是否已完工?兩造間約定之完工,是否包含
驗收?被告就此部分請求與原告解除系爭契約,有無理由?
2.被告抵銷
抗辯:
①系爭配電盤工程是否存有瑕疵?
②被告就此部分主張以
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抵銷,有無理
由?
五、得
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之承攬關係,以實做實算方式,請求被
告給付系爭配電盤工程尾款,並另加計5%營業稅,為有理
由:
1.查兩造於105年間,就系爭配電盤工程之配電盤製作工程口
頭成立承攬契約,約定由原告製作組裝配電盤內部零件完成
後交付被告,由被告前往上開工地進行配電盤外部接電安裝
工程
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,上情首
堪認定。本件原告主張
兩造合意依單線圖及現場狀況施作系爭配電盤工程,金華博
悅配電盤工程經追加減後共計7,007,963元,加計5%營業稅
後總額為7,358,361元;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經追加減後共
計3,657,809元,加計5%營業稅後總額為3,840,699元等語
,為被告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,應由原告就前開有利於己之
事實負舉證之責。
2.
經查,原告主張就附件一、二所示之系爭配電盤工程項目全
數施作完成並交付被告簽收等情,
業據原告提出系爭配電盤
工程簽收單、進度核對表、標單與簽收單對照表存卷
可稽(
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部分見本院卷一第21至75、277至293頁
;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61至235、295至2
99、537頁),並有原告公司承辦職員林湘瑩之證述
可參(
見本院卷三第73至75頁)。依據證人林湘瑩於本院審理中所
證
略以:「兩造當時訂約時所約定之配電盤價格都是未稅價
;因為標單是初步估價,沒有對照單線圖,我們要依照單線
圖施作,所以才會有追加減的項目。如果被告需要做箱子,
我們會依照單線圖畫箱體圖後跟被告的小姐或被告法定代理
人確認,我都是傳LINE或用LINE的電話跟被告確認,如果跟
單線圖有不同的地方,我們會跟被告講有追加減,被告確認
無誤後,我們才會施作,原證一、二的工程標單有報價給被
告法定代理人,原證六的工程標單是我們原本報價的金額,
銅牌追加的部分原告有畫圖給被告確認,說OK可以做才施作
,這大概是107年3、4月的時候的事情。金華博悅工程不只
追加銅牌,還有其他的,這是被告師傅現場有需要,要求原
告做好以後來我們公司拿的;原告實際上施作的配電盤數量
、尺寸就是如同原告起訴狀所附的標單項目,都是有先經過
被告負責人同意後,原告才會施作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63
至70頁),
核與兩造間商議追加減配電盤之LINE對話
記錄(
見本院卷一第555至569、571、573至581、603至609頁)相
符。由此可見,兩造之後確實有合意依單線圖或現場實際狀
況而變動原報價項目,因而合意追加減系爭配電盤工項。況
且,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已合意對於系爭配電盤工程以實做實
算方式結算工程款(見本院卷三第151頁),則系爭配電盤
工程之價格計算,自應依照系爭配電盤工程實際施作規格及
數量計算,始為合理。被告抗辯其並未同意追加減工項,故
原告所得請求之系爭配電盤工程報酬範圍僅得以原始報價之
工程預算單(即被證一、四,本院卷一第313至364頁、卷二
第27至44頁)所載之金額為準
云云,即
非可採。
3.被告又抗辯原告於系爭配電盤工程初始報價時之價格均為含
稅價,故嗣後請款時不應再加計營業稅等語,並提出被證一
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預算單、被證四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預
算單(見本院卷一第313至364頁、卷二第27至44頁)為證。
惟觀前開被告所提出之工程預算單,其總表明細於「合計」
欄位下,均特別另外列明「稅捐5%」之欄位(見本院卷一
第313頁、卷二第27頁),
參照證人杜瑞成於本院審理中所
證:「以被證四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之工程預算單〈本院卷
二第28至44頁〉的明細表跟總表來看,這份估價單應該還沒
有加計百分之五的營業稅,明細要先列完才能在總表上填上
金額及加值稅;這種標單的明細複價欄所寫的價格應該是未
稅價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29、132頁),且依證人林湘瑩
前開所證,兩造所約定之系爭配電盤工程價格始終均為未稅
價,由上足認原告當時就系爭配電盤工程報價時,於前開工
程預算單所示金額均為未稅價,則原告主張系爭配電盤工程
承攬工程款須以兩造原先約定之預算單所示金額再加計5%
營業稅計算,自屬有據。被告前開抗辯,則非可採。
(二)系爭配電盤工程原告承攬範圍如附件一、二所示,原告所得
請款之金額,則應扣除附表所示爭議工項被告抗辯有理由之
部分:
1.系爭配電盤工程之工程款結算應採取實做實算之方式,業如
前述,而以原告本件追加減後實做之配電盤規格、數量,比
對系爭配電盤工程原標單所約定之規格、數量,金華博悅配
電盤工程有如附表1-1至1-7所示工項之變動,文華一品配電
盤工程則有附表2-1至2-6所示工項之變動。被告對於系爭配
電盤工程除附表1、2以外之工項,實際施作之數量及規格各
如附件一、二工程實作明細表「實作」欄所示乙節,亦不爭
執,僅就附表所示之工項計價、數量有所爭執(見本院卷三
第561至569頁),
堪認本件工程款應以如附件一、二所示配
電盤實作數量、規格及價格為依據加以計算之。至於系爭配
電盤工程經追加減後,兩造就附表所示變動工項如何計價之
部分有所爭執,原告主張前開變動工項應照兩造之前合意金
額或原標單比例調整價格,被告則抗辯原告計算之配電盤單
價仍應依照原標單計算,且有部分原告未施作,均不應列入
本件請款範圍等語。以下逐一就附表所示爭議工項論述兩造
主張抗辯是否可採。
2.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-1箱體尺寸變更爭議
、1-5內容物實作數量爭議部分:
①原告主張此部分因單線圖變更導致將42只配電盤合併為14只
,搭配規格較大之箱體,但內容物之銅排、五金另料、組配
工資仍按原報價數量施作,故箱體單價部分應依照原報價金
額比例計算,其餘無變動等語。查其中附表1-5編號1至6配
電盤內容物之數量、規格,原告主張均係依單線圖施作,被
告就此不爭執(見本院卷三第714頁),應認原告前開主張
部分為可採。
②附表1-1配電盤箱體部分,原告主張實作數量減少,但箱體
加大,箱體加大之單價依照尺寸比例加計請款金額,至附表
1-5編號7至9其中C部分之配電盤內容物
比照單線圖設置等情
,均有原告提出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單線圖及箱體圖為證(
見本院卷一第555至569、581頁、卷二第287至345頁),觀
原告主張之附表1-5編號7至9所示配電盤C部分(即金華博悅
配電盤工程項次四-44、48、51配電盤品項「NFB1P50AF-15A
T10KA110V」)實作數量核與單線圖所示相符(見卷三第525
、539至552頁),並經證人林湘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:「系
爭配電盤工程箱體如有變更,原告是照原估尺寸比例計算,
套公式後得到變更後金額;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項次四十四
的配電盤的箱體有變少的情形,內容物沒有變少,是因為這
是公共箱,把三個樓層的東西合併成一個箱體,但其實這箱
體裡面還是需要這三個樓層的內容物,所以內容物是不變的
,只有箱體變少、變大」等語明確(見本院卷三第626至638
頁),足認附表1-1及附表1-5編號1-6、7-9其中C部分之實
作數量應以原告主張之數量及尺寸為可採。又將金華博悅配
電盤工程原標單之配電盤規格單價與附表1-1箱體加大尺寸
單價相互比對,原告本件所主張附表1-1加大後之配電盤單
價之計算,並無明顯悖於常理之處,原告此部分請款,尚屬
有據。
③然依據被告職員陳建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:「42個電箱合併
成14個後,箱體尺寸變大,但銅排、五金另料、銘牌一定是
跟隨箱體數量,計價方式應該減縮成箱體數量...一個盤體
就是跟隨一式的組裝工資、銘牌、銅排,這部分合併電箱後
銅排長度沒有變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657至658頁),則附
表1-5編號7至9配電盤其中就f.組配工資、d.銅排、e.五金
另料之計價,應比照減縮後之箱體數量計價,較為合理,被
告抗辯前開部分僅應以14式計價,
而非42式等語,較屬有據
。據此計算,附表1-5編號7至9所示f.組配工資、d.銅排、
e.五金另料款項,原告僅得請求94,388元【計算式:(1,29
8+100+850+1,297+100+850+1,297+100+850)元×14=94,38
8(元)】,是原告此部分請求金額應扣除188,776元。
3.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-2銅排、五金另料含
各戶壓克力銘牌實作數量爭議部分:
①原告主張此部分配電盤因單線圖變更,被告為省工方便接線
而要求原告新增銅排,導致此部分實作數量、複價變更等語
,業據證人林湘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:「附表1-2所示配電
盤中的銅排及五金另料的數量、估價有變更,是因為我們當
初交到現場的箱體是可以使用的,但因現場不好拉線,才請
我們作銅排延伸,才會有銅排增加的費用。被告應該是想要
省工,才叫我們作銅排延伸,讓被告比較好拉線。原本原告
交付的箱體可以接線,但為省工才做的」等語可參(見本院
卷三第627至633頁)。
②被告雖辯稱原告本應交付可順利接線之配電盤,此部分應為
原告改善瑕疵增生之費用,不得向被告請款云云。惟審酌兩
造就本件配電盤安裝之分工,由原告製作組裝配電盤內部零
件,被告則於案場進行配電盤外部接電安裝,則附表1-2應
為新增盤體原本應附銅排以外之銅牌延伸所生費用,佐以被
告職員陳建州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:「銅排越長當然單價越
高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657至658頁),可知於配電盤銅排
延伸加長之情形,包含銅排、五金另料含各戶壓克力銘牌在
內之整組零件施工成本單價自應
予以調高,始屬合理,是原
告此部分請求,仍屬有據。
4.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-3原告製作志安公司
箱體外門爭議部分:
①原告主張兩造有合意以箱體原估金額充作修改及製作外門之
費用等語,有證人林湘瑩之證述略以:「當初在報價的時候
,不知道還有一些箱子埋在裡面,是我們送箱體過去時,才
發現有箱體預埋在裡面了,我們有跟被告說每間製作的箱體
尺寸不同,所以我們去現場修改的費用會大於重新製作箱體
的費用,當時我們有合意不做追加減,正常應該是要追加,
志安公司的箱體都是埋進去的,上面有底板螺絲孔,我們要
把他磨掉,再種新的螺絲,我們還要量箱子的尺寸大小,看
單線圖裡面的東西可不可以裝得下,我們要量尺寸製作外門
」等語為證(見本院卷三第628至634頁),堪認原告請求附
表1-3部分之款項,要屬有據。
②被告雖抗辯此部分修改外門的費用與製作完整箱體的費用,
顯不相當等語,然本件為原告已就前開附表1-3所示箱體製
作完成後,於現場安裝時才改依他人之原有箱體重新修改外
門尺寸後加以組合安裝,此部分所耗費之時間成本依照電箱
施作實務並不必然較單純製作箱體為低,被告此部分所辯並
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,
難認可採。
5.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-4配電盤內容單價與
原標單差異爭議部分:
①原告主張附表1-4其中編號1、2所示部分為被告要求統一「
家用ATS」配電盤規格,指示原告將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中
有關「家用ATS2P50AF15AT10KA,並附電源指示燈」均變更
為「家用ATS2P50AF15AT10KA NFBTYPE,並附電源指示燈」
等語。查證人林湘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:「當初估價的
時候,是照家用ATS2P50AF15AT10KA,但我們製作時發現單
線圖上大部分是有增加NFBTYPE,我們有跟被告說,我們有
合意全部都以NFBTYPE去製作整個案件」等語可稽(見本院
卷三第628至629頁)。
②又原告主張附表1-4其中編號3、4所示部分,因單線圖標示
需附KEY,故提高為附KEY之價格等語。經查,此部分單線圖
確實標示附KEY乙節,有附表1-4編號3、4配電盤之單線圖
可
證(見本院卷二第310頁),原告亦確實依照單線圖增加為
附KEY等節,亦有證人林湘瑩、陳建州之證述為據(見本院
卷三第629至630、643至644頁),原告前開所增列之請款金
額,尚難認有顯不合理之處,被告僅空言辯稱有附KEY者單
價增加到7000元過高不合理云云,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
佐證
之,所辯難以為採。
6.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-6、文華一品配電盤
工程附表2-6配電盤中底板厚度不符原標單要求爭議部分:
原告主張此部分配電盤中底板依照原標單記載並無要求厚度
等語,被告抗辯此部分中底板厚度依照原標單記載為2.0mm
等語。觀兩造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項次三之7至12配電盤
,依照原標單所示(見本院卷三第195至199頁)係記載「CA
SE500* 900+450*130T2.0mm粉體烤漆」;就文華一品配電盤
工程項次51、52配電盤依照原標單所示(見本院卷二第515
至516頁),係記載「「CASE550W* 700H*150D鍍鋅板2.0T附
內門」,參以證人陳建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:「CASE是指箱
體本身,不含內容物,配電盤的中、底板製作是針對內容物
做設計,箱體是結構,電裝是固定在底板,中底板不是外部
箱體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654至655頁),可知兩造僅就系
爭配電盤工程外箱體部分有約定厚度應為2.0mm,至於配電
盤中底板部分則無厚度2.0mm之要求,原告主張此部分並無
瑕疵等語,尚屬有據。又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之配電盤規格
於施作前均有事前提供箱體圖及樣品予被告確認,亦有證人
林湘瑩證述可稽(見本院卷三第631頁),是被告以中、底
板厚度未達2.0mm為由,主張扣除此部分銅排、五金另料、
壓克力銘牌、組配工資之款項,
自屬無據。
7.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-7所示項目未施作部
分:
①查原告主張附表1-7編號1與項次四-4「1ACP PANEL」屬不同
之配電盤,被告亦已就此不再爭執(見本院卷三第577頁)
,故原告請求此部分費用,顯屬有據。
②至原告主張確實有施作附表1-7編號2「busway連結」之部分
等語,有原告提出前開部分之單線圖(見本院卷二第344頁
、卷三第553頁)為證,而該部分是用於連接外部柴油發電
機的總開關與新增之「D/GY -ΔPANEL」配電盤箱體間之連
結零件,原告確實有完成施作等情,業據證人林湘瑩證述明
確(見本院卷三第631至632頁)。被告雖抗辯此部分為被告
另委由其他廠商施作,並提出眾孚計價詳細價目表為證(見
本院卷三第589頁),然觀前開價目表所載之項目為「防火
裝甲型匯流排,銅板外殼(...2000A CU BUSWAY IP55)」
,內容含「Feeder Busduct」6公尺、90度彎頭3只、盤面接
頭2只、軟銅帶450mm等物、計價金額為229,650元,與原告
請求之附表1-7編號2「busway連結」內容含「銅牌100 *10t
電線250平方」,計價僅40,000元差距甚大,且品項、規格
均有所不同,尚難僅憑此認定原告即漏未施作此項目,被告
並未進一步舉證,所辯難認可採。
③至附表1-7編號3之運什費30,000元部分,原告雖主張係原告
將各配電盤運輸至案場之運送費用,然兩造就系爭配電盤工
程為總價承包,原標單所載之配電盤各式報價應已內含配電
盤運送費用,此觀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原標單就運什費項目
原報價均為「0」元(見本院卷一第328頁)至明,此費用不
應再另外加計,原告此部分請求,
要屬無據。
④附表1-7編號4之後續追加銅排製作及修改費用部分,查原告
主張因被告後續另追加銅牌及要求修改,業據原告提出此部
分之簽收單為證(見本院卷一第539至553頁),參以證人林
湘瑩亦證稱這是當初是被告師傅現場有需要,要求原告做好
來原告公司拿的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65頁),堪認原告請求
此部分金額,亦自屬有據。
8.就被告爭執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附表2-1箱體尺寸變更爭議
部分:原告主張附表2-1編號1的配電盤是被告要求與相鄰配
電盤外型一致美觀而變更,編號2、3的配電盤是依單線圖變
更等語,業據原告提出兩造協調箱體尺寸之LINE對話記錄(
見本院卷一第555至569、581頁)、編號1配電盤箱體圖(見
本院卷三第555頁)為證,參以被告對於前開箱體實際施作
尺寸如原告所主張之大小亦不爭執(見本院卷二第396頁)
,原告請求此部分變更之費用,
即屬有據。被告抗辯無變更
之必要等語,則非可採。
9.就被告爭執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附表2-2配電盤有無施作爭
議部分:原告主張此部分配電盤均已施作完成並交付被告等
語,被告則辯稱原告並未施作等語。查證人陳建州於本院審
理中證稱:「原告沒有交付附表2-2編號1、2的配電盤,編
號3是表箱裡面的接地銅排,現場沒有施作」等語(見本院
卷三第646頁),參以被告委由慧清水電重新施作附表2-2編
號2所示「1MPS3」配電盤,除據被告提出慧清水電估價單為
依據(見本院卷二第61頁)外,亦經證人楊瑞榮於本院審理
中所證略以:「前開估價單所載的1MPS3是文華一品S3店面
夾層用的配電盤,是新做的配電盤要放進去的,箱體裡面本
來都沒有東西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23至124頁),足見被
告抗辯原告沒有施作附表2-2之部分等語,應屬有據,原告
並未提出證據證明確實有施作此部分之配電盤,其此部分請
求款項共計73,827元,要難准許。
10.就被告爭執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附表2-3銅牌製作費用增加
爭議部分:查原告主張就附表2-3編號1、2配電盤的銅牌有
增加修改費用共計96,210元等語,被告雖就本件有追加施作
附表2-3所示共10式之銅牌不爭執,然抗辯應以每式4,000元
之價格計價,原告任意提高單價為每式9,675元、9,135元,
為浮濫報價等語。經查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原標單就此部分
銅牌製作價格雖未載明價格(見本院卷二第514至515頁),
惟被告既對於以每式4,000元計價不爭執,參以原告就文華
一品配電盤工程其他類似規格大小之配電盤中「CUBUS BAR
&SUPPORT」銅牌每式報價約在1,200元至7,800元間,原告
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此部分單價計算之合理性,應以被告
抗辯之每式4,000元計價,較為合理。據此,此部分款項,
原告僅得請求40,000元【計算式:4,000元×10=40,000(
元)】,是原告此部分請求金額應扣除56,210元。
11.就被告爭執附表2-4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配電箱箱體外門扣
除金額爭議部分:原告主張此部分因被告遲未提供箱體外門
圖示,故未施作項次51至52所示配電盤箱體外門共78座,以
每座997元計算,此部分扣除款項共計77,766元等語,被告
則抗辯配電盤箱體外門為原告本件承攬施作範圍,原告既未
施作,而由被告委託其他廠商施作,應以其他廠商施作外門
之金額即每座1,892元扣除等語。經查,兩造對於原告並未
施作附表2-4箱體外門共78座乙節並不爭執,此部分自應於
原告請求之報酬中予以扣除。而觀被告另行委由盟昌企業社
所施作相似規格之外門價格為1,750元,有盟昌企業社客戶
對帳單存卷可參(見本院卷二第53頁),而原告並未提出證
據說明為何以每座997元計價之理由,是本院認前開外門單
價應以每座1,750元予以扣除,較為合理,是此部分扣除金
額應改為136,500元,原告請求款項需再扣除58,734元【計
算式:(1,750×78)-77,766=58,734元】。
12.就被告爭執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附表2-5內容物實際施作數
量爭議部分:原告主張附表2-5編號1所示零件依照單線圖計
算各需132只,被告抗辯依照單線圖計算只需66只等語。經
查,依據證人陳建州於本院審理中所證略以:「單線圖上烘
衣機插座的部分是劃掉的,不需要做,第12個電器櫃插座只
要做1個,2到18樓總共有66戶,所以是66個」等語(見本院
卷三第646至647頁),經核與單線圖之記載相符(見本院卷
三第557頁),被告辯稱此部分零件只需66只,要屬有據,
原告請求132只金額184,800元,則屬無據。是此部分之款項
,原告僅得請求92,400元,原告請求金額應再扣除92,400元
【計算式:184,800-(700×66)×2=92,400元】。
(三)本件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結算工程款為7,123,090元,文華
一品配電盤工程結算工程款為3,529,720元,原告所得請求
之工程款為2,252,810元,
逾此範圍,則屬無據:
1.以附件一、二工程實作明細表所載之金額,扣除其中兩造嗣
後於本院審理中合意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項次四-44「"E3
AR-E23AR""E3BR -E23BR"PANEL b.NFB2P50AF-20AT10KA190V
」請求金額由7,938元改為2,646元(亦即同意扣除5,292元
,計算式:7,938-2,646=5,292元)、同意扣除之文華一品
配電盤工程項次五「MR PANEL 5.TR 3438OV/19O-110V15KVA
油式」15,000元之部分(即原告準備六狀所載不爭執部分,
見本院卷三第515、529頁),以及依照前述認定被告爭執如
附表所示有理由部分之款項,據此計算:
①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原定工程標單之工程總金額為6,485,84
9元(未稅),經追加減後工程款共計7,007,963元,扣除項
次四-44差額5,292元,及扣除被告爭執有理由之附表1-5編
號7至9銅排、五金另料、銘牌、組配工資等費用188,776元
、附表1-7編號3之運什費30,000元,加計5%營業稅後,金
華博悅配電盤工程款項總額為7,123,090元【計算式:(7,0
07,963-5,292-188,776-30,000)×1.05=7,123,090(
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】。
②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原定工程標單之工程總金額為3,687,69
5元,
嗣經追加減後,工程金額共計3,657,809元,扣除項次
五15,000元,及扣除被告爭執有理由之附表2-2配電盤73,82
7元、附表2-3銅牌製作費用56,210元、附表2-4箱體外門扣
除金額58,734元、附表2-5內容物實際施作數量92,400元後
,加計5%營業稅後,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款項總額為3,529
,720元【計算式:(3,657,809-15,000-73,827-56,210
-58,734-92,400)×1.05=3,529,720(元,小數點以下
四捨五入)】。
③系爭配電盤工程款項總計為10,652,810元,扣除原告主張被
告已經給付之工程款8,400,000元,原告本件得請求之工程
款報酬為2,252,810元【計算式:(7,123,090+3,529,720
)-8,400,000=2,252,810(元)】。
2.被告雖抗辯就系爭配電盤工程業已給付9,763,834元云云,
並提出支票9紙為證(見本院卷二第145至153頁)。惟原告
爭執前開支票有部分為兩造合作之其他工程之報酬等語,應
由被告就前開支票款均用以清償系爭配電盤工程工程款債務
之事實負舉證之責。查原告於系爭配電盤工程施工同時期確
實另有承攬被告其他工程項目,業經證人林湘瑩於本院審理
中證稱明確(見本院卷三第68至69頁),並有原告所提出其
他工程報價單、發票、簽收單在卷
可佐(見本院卷二第87至
134頁),足認原告主張前開支票款僅有8,400,000元用以清
償系爭配電盤工程款項等語,確屬有據,被告並未提出證據
證明兩造間並無其他工程款債務,而前開支票款均全數用於
清償系爭配電盤工程之工程款,前開抗辯,
委無可採。
3.被告又主張原告未依照約定完工,依照民法第502條規定解
除系爭契約,故原告不得請求剩餘工程款云云。
惟查原告否
認兩造就系爭配電盤工程有約定完工日期,而觀系爭配電盤
工程標單均無完工期限之記載,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
間確實有完工日期之約定,其主張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需於
107年1月31日前完工、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需於107年5月31
日前完工等語,自屬無據,其以原告遲延完工為由請求解除
系爭契約,亦無可採。
(四)被告之
抵銷抗辯,不符合抵銷要件,均不可採:
1.被告雖抗辯原告就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有如被告提出之SGS
驗收缺失項目表所載等未標示名牌、名稱等之瑕疵,就金華
博悅配電盤工程亦有名淞企業有限公司函文所載迴路名稱未
標示等瑕疵,因而另行支出修補費用及遭上包業者求償逾期
違約金之損害賠償總計8,494,974元等語,惟:
①按工作有瑕疵者,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,請求
承攬人修補之
;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,定作人得自行修補,並得
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,民法第493條第1項、第
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此項定作人之自行修補權及修補費用償
還請求權,必以承攬之工作有瑕疵,經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
求承攬人修補,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
始足當之。
乃因
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,修繕能力較強,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
程序,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,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
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。
是以民法
第495條雖規定,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,致工作發生瑕
疵者,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
解
除契約,或請求減少報酬外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。惟定作人
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
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,始得為之,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
人賠償損害,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,浪費社會資源
(最高法院107年度
台上字第2355號判決意旨
可資參照)。
②經查:被告主張系爭配電盤工程有瑕疵,以對原告之修補費
用
債權抵銷本件所欠工程款債務,依照前開說明,除需就系
爭配電盤工程確實有被告所主張之瑕疵等節加以舉證以外,
尚須證明被告曾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瑕疵,但原告逾期
未修補之事實,始得依法為抵銷。就被告是否有定期通知原
告修補系爭配電盤工程瑕疵乙節,被告雖提出107年5月18日
得渡
法律事務所律師函文、107年5月30日存證信函(見本院
卷一第365至375頁)為證,然觀前開函文所載意旨略為被告
認原告就系爭配電盤工程尚未施作完成,要求原告限期儘速
進場施工,嗣並以原告未依期進場施工為由解除契約等語,
全然未提及瑕疵具體內容及催告修補之情,難以此即認被告
另行委由其他廠商修補前述瑕疵前,有通知原告定期自行修
補。參以被告於發現其所主張之前述瑕疵後,並未通知原告
修補,逕洽其他廠商處理等節,業據被告公司現場作業主管
楊瑞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:「(問:瑕疵發現之後,是否請
原告去修補?)不是,我們是叫盟昌及另一間廠商去配合完
成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20頁),足認被告確實未先定期
催告原告修補瑕疵,而另逕行委請盟昌企業社、中和碁電股
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和碁電公司)、名淞企業有限公司(下
稱名淞公司)、慧清水電行施作,不符瑕疵費用償還請求權
之要件。據此,被告給付其他廠商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費用
1,107,150元、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費用1,393,824元,均不
得自應給付予原告之系爭配電盤工程款中扣除。
③況且,被告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主張瑕疵部分,被告雖提
出案場缺失照片(見本院卷一第395至503頁)、配電盤及箱
體缺失函文(見本院卷二第571至624頁),及名淞公司估價
單、發票、盟昌企業社對帳單、名淞公司報價單、慧清水電
行估價單(見本卷二第45至49、53至66、575頁)為證,並
舉證人杜瑞成、朱春吉之證述為佐;就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
主張瑕疵部分,被告雖提出SGS驗收缺失項目表(見本院卷
二第403至448頁中螢光筆畫記部分)、配電盤及箱體缺失修
繕照片(見本院卷二第531-2至548頁)、盟昌企業社報價單
、中和碁電公司銷貨單、被告報價單(見本院卷二第49至52
、525至527、531頁)為證,並舉證人楊瑞榮、蘇銘鴻、林
志信之證述為據。惟兩造均不爭執文華一品及金華博悅案場
之配電盤工程有部分項目及盤體並非原告所施作(有部分合
意追減扣除),而觀前開缺失照片及估價單、報價單、對帳
單之記載均屬簡略,難以具體特定是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何
項次之配電盤,無法
遽認是原告本件請款施作之範圍,證人
蘇銘鴻(盟昌企業社員工)亦證稱盟昌企業社的對帳單所載
項目無法核對到具體配電盤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37頁);
證人朱春吉(名淞公司副總)則證稱被告就金華博悅配電盤
缺失表上所載的未標示名稱,現場回報有的有做,不是全部
都沒有做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43至144頁);證人林志信(
中和碁電公司工程師)也證稱中和碁電公司的銷貨單上零件
看不出來是哪些配電盤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49至150頁),
被告所提前開證據,是否足以證明原告就系爭配電盤工程確
有被告所指之瑕疵存在,亦有可疑,原告主張被告所指之瑕
疵或非原告施作範圍、或原告確有施作完成等語,即非無據
。被告以此為由主張抵銷,不足為採。
④被告又抗辯因原告
給付遲延致被告遭上包業者詠美公司求償
工程逾期之
懲罰性違約金5,994,000元等語,雖提出文華一
品工務會議記錄、詠美公司函文為證(見本院卷二第653至
657頁)。惟查,證人即詠美公司總經理杜瑞成證稱略以:
「我還在計算求償金,雖然SGS的驗收完成了,但還有其他
的項目,等全部完成以後,我們會跟業主對我們公司同等的
條件向被告要求罰款;業主和興公司去年有用書面發文告知
我沒有在期限完工的事情,但具體還沒有請求,我們可能會
協商減少違約金」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27至128、132頁)
,可知詠美公司尚未給付業主違約金,詠美公司亦尚未向被
告具體請求違約金,尚難認定被告對詠美公司之違約金債務
已經發生並屆清償期,被告以此主張抵銷,
亦屬無據。
2.據上,被告以系爭配電盤工程存有瑕疵,主張以金華博悅配
電盤工程修補費用1,107,150元、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修補
費用1,393,824元為抵銷等語,均無理由。
(五)
綜上所述,兩造合意就系爭配電盤工程實作實算,經本院認
定原告請求之附件一、二所示款項,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結
算工程款於7,123,09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;文華一品配電
盤工程結算工程款於3,529,72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,其餘
部分均不應准許,扣除被告已給付之8,400,000元後,原告
所得請求之工程款為2,252,810元。被告雖抗辯原告就系爭
配電盤工程施作有瑕疵,以另行支出修補費用及遭上包業者
詠美公司求償逾期違約金之損害賠償總計8,494,974元為抵
銷抗辯,均非可採。
(六)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
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;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
從其約定利率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
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同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條亦
有明定。是原告依上開規定併予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配電盤工
程2,107,781元,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22
日起、後續追加工項部分之145,029元自107年9月27日起,
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洵屬有據,亦
應准許。逾此範圍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2,25
2,810元,及其中2,107,781元自107年6月22日起、其中145,
029元自107年9月27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原告超過此部分之請求,
則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七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,
經本院審酌後,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
,
附此敘明。
八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聲
請宣告免為假執行,就原告勝訴部分,均
核無不合,爰分別
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至於原告敗訴部分,假執
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
失所附麗,則應駁回。
九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意萱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1-1: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箱體尺寸變更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及品項 │原標單 │實作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約定之規格( │價格 │規格(公厘) 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公厘) 、數量│ │、數量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二-1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9,822 元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16,370元 │單價9,822 元×│
│ │"P1,P15" │800*1600*350│ │600*2000*600 │ │1 盤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2盤 │複價19,644元│1盤 │複價16,37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二-2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9,822 元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16,370元 │單價9,822 元×│
│ │"P2 ,P4 ,P6 │800*1600*350│ │600*2000*600 │ │3 盤=29,466 元│
│ │,P11,P13"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PANEL │5盤 │複價49,110元│3 盤 │複價49,11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二-3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9,822 元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16,370元 │單價9,822 元×│
│ │"P3,P10" │800*1600*350│ │600*2000*600 │ │1 盤=9,822 元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2盤 │複價19,644元│1 盤 │複價16,37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二-4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9,822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16,370元 │單價9,822 元×│
│ │"P5 ,P7 ,P9 │800*1600*350│ │600*2000*600 │ │3 盤=29,466 元│
│ │,P12,P14"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PANEL │5 盤 │複價49,110元│3 盤 │複價49,110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二-5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9,822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16,370元 │單價9,822 元×│
│ │"P8"PANEL │800*1600*350│ │600*2000*600 │ │3 盤=29,466 元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1盤 │複價9,822 元│3盤 │複價49,11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二-7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7,323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11,267元 │單價7,323 元×│
│ │"KWHMPA""KWH│600*1500*350│ │600*2100*450 │ │2 盤=14,646 元│
│ │MPB"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(同原標單) │
│ │ │2盤 │複價14,646元│2盤 │複價22,534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二-8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7,323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11,267元 │單價7,323 元×│
│ │"KWHMP"PANEL│600*1500*350│ │600*2100*450 │ │1 盤=7,323 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(同原標單) │
│ │ │1盤 │複價7,323元 │1盤 │複價11,267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三-6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1,271 元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1,408 元 │單價1,271 元×│
│ │"EB1SR"PANEL│400*400*150 │ │500*900 │ │1 盤=1,271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+450*130 │ │(同原標單)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1盤 │複價1,271 元│1盤 │複價1,408 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三-7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2,874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4,594元 │單價2,874元× │
│ │"3A1~19A1, │500*800*150 │ │500*900 │ │34盤=97,716 元│
│ │3B1~19B1" │ │ │+450*130 │ │(同原標單)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34盤 │複價97,716元│34盤 │複價156,196 元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三-8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2,874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4,594元 │單價2,874 元×│
│ │"2A2~19A2, │500*800*150 │ │500*900 │ │36盤=103,464元│
│ │2B2~19B2" │ │ │+450*130 │ │(同原標單)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36盤 │複價103,464 │36盤 │複價165,384 元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│三-9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2,874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4,594元 │單價2,874 元×│
│ │"2A3~19A3, │500*800*150 │ │500*900 │ │36盤=103,464元│
│ │2B3~19B3" │ │ │+450*130 │ │(同原標單)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36盤 │複價103,464 │36盤 │複價165,384 元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│三-10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2,874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4,594元 │單價2,874 元×│
│ │"20A1~23A1, │500*800*150 │ │500*900 │ │8 盤=22,992 元│
│ │20B1~23B1" │ │ │+450*130 │ │(同原標單)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8盤 │複價22,992元│8盤 │複價36,752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│三-11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2,874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4,594元 │單價2,874 元×│
│ │"20A2~23A2, │500*800*150 │ │500*900 │ │8 盤=22,992 元│
│ │20B2~23B2" │ │ │+450*130 │ │(同原標單)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8盤 │複價22,992元│8盤 │複價36,752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│三-12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2,874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4,594元 │單價2,874 元×│
│ │"20A3~23A3, │500*800*150 │ │500*900 │ │8 盤=22,992 元│
│ │20B3~23B3" │ │ │+450*130 │ │(同原標單)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8盤 │複價22,992元│8盤 │複價36,752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│四-3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B1LV"PANEL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10,227元 │單價3,582 元×│
│ │"B1LV"PANEL │600*850*150 │單價3,582 元│600 │ │1 盤=3,582元 │
│ │( 與四-5 │ │"EB1LV"PANEL│+600*1280*150 │ │ │
│ │"EB1LV"PANEL│ │單價2,210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、四-8 │ │"EB1RV"PANEL│ │ │ │
│ │"EB1RV"PANEL│ │單價2,542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B1LV"PANEL │1盤 │複價10,227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3,582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B1LV"PANEL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210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B1RV"PANEL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542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│四-17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ER2RV"PANEL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4,290元 │單價1,878 元×│
│ │"ER2RV"PANEL│500*500*150 │單價1,878 元│600*500 │ │1 盤=1,878 元 │
│ │( 與四-22 │ │"ER2LV"PANEL│+500*150 │ │ │
│ │"ER2LV"PANEL│ │單價1,878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ER2RV"PANEL│1盤 │複價4,290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1,878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R2LV"PANEL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1,878 元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│四-27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B4L"PANEL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6,861 元 │單價1,878 元×│
│ │"B4L"PANEL │500*500*150 │單價1,878 元│500+500*550 │ │1 盤=1,878 元 │
│ │( 與四-34 │ │"EB4R"PANEL │+450*150 │ │ │
│ │"EB4R"PANEL │ │單價1,878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、四-30 │ │"EB4L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"EB4L"PANEL │ │單價2,716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B4L"PANEL │1盤 │複價6,861 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1,878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B4R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1,878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B4L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716 元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8│四-28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B3L"PANEL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4,290 元 │單價1,878 元×│
│ │"B3L"PANEL │500*500*150 │單價1,878 元│500 │ │1 盤=1,878 元 │
│ │( 與四-31 │ │"EB3L"PANEL │+500*600*150 │ │ │
│ │"EB3L"PANEL │ │單價2,716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B3L"PANEL │1盤 │複價4,290 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1,878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B3L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716 元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9│四-29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B2L"PANEL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4,820元 │單價1,878 元×│
│ │"B2L"PANEL (│500*500*150 │單價1,878 元│550 │ │1 盤=1,878 元 │
│ │與四-32 │ │"EB2L"PANEL │+550*620*150 │ │ │
│ │"EB2L"PANEL │ │單價2,716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B2L"PANEL │1盤 │複價4,820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1,878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B2L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716 元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0│四-36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EB4WP"PANEL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9,129元 │單價5,027 元×│
│ │"EB4WP"PANEL│700*1000*200│單價5,027 元│600 │ │1 盤=5,027 元 │
│ │( 與四-38 │ │"B4P1"PANEL │+700*1000*200 │ │ │
│ │"B4P1"PANEL │ │單價3,582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EB4WP"PANEL│1盤 │複價9,129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5,027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B4P1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3,582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1│四-42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E2AR"PANEL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8,060元 │單價2,471 元×│
│ │"E2AR"PANEL │550*600*170 │單價2,471 元│600*2000*150 │ │1 盤=2,471 元 │
│ │( 與四-47 │ │"2LA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"2LA"PANEL、│ │單價2,471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四-50 │ │"E2LA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"E2LA"PANEL │ │單價2,471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E2AR"PANEL │1盤 │複價8,060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471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2LA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471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2LA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471 元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2│四-43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E2BR"PANEL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8,060元 │單價2,471 元×│
│ │"E2BR"PANEL │550*600*170 │單價2,471 元│600*2000*150 │ │1 盤=2,471 元 │
│ │ (與四-47 │ │"2LB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"2LB"PANEL、│ │單價2,471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四-50 │ │"E2LB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"E2LB"PANEL │ │單價2,471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E2BR"PANEL │1盤 │複價8,060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471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2LB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471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2LB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471 元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3│四-52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ER1LA""ER1L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12,169元 │單價2,471 元×│
│ │"ER1LA""ER1L│550*620*150 │B"PANEL │750*2300*250 │ │2 盤=4,942元 │
│ │B"PANEL │ │單價2,471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( 與四-64 │ │"R1LA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"R1LA"PANEL │ │單價7,222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、四-74 │ │"R1LB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"R1LB"PANEL │ │單價6,876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、四-62 │ │"ER1FA"PANEL│ │ │ │
│ │"ER1FA"PAN │ │單價2,990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EL、四-72 "E│ │"ER1FB"PANEL│ │ │ │
│ │R1FB"PANEL箱│ │單價3,640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"ER1LA""ER1L│"ER1LA""ER1L│2盤 │複價24,338元 │ │
│ │ │B"PANEL │B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盤、 │複價4,942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其他各1盤 │"R1LA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7,222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R1LB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6,876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R1FA"PANEL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990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R1FB"PANEL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3,640 元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4│四-58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B2LA"PANEL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6,413元 │單價2,716 元×│
│ │"B2LA"PANEL │600*630*150 │單價2,716元 │550 │ │1 盤=2,716 元 │
│ │( 與四-59 │ │"EB2LA"PANEL│+550*800*200 │ │ │
│ │"EB2LA"PANEL│ │單價2,716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B2LA"PANEL │1盤 │複價6,413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716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B2LA"PANEL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716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5│四-63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1LA"PANEL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8,060元 │單價1,878 元×│
│ │"1LA"PANEL │500*500*150 │單價1,878元 │600*2000*150 │ │1 盤=1,878 元 │
│ │( 與四-60 │ │"E1RA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"E1RA"PANEL │ │單價1,878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1LA"PANEL │1盤 │複價8,060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1,878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1RA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1,878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6│四-68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B2LB"PANEL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6,413元 │單價2,716 元×│
│ │"B2LB"PANEL │600*630*150 │單價2,716 元│550 │ │1 盤=2,716 元 │
│ │( 與四-69 │ │"EB2LB"PANEL│+550*800*200 │ │ │
│ │"EB2LB"PANEL│ │單價2,716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B2LB"PANEL │1盤 │複價6,413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716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B2LB"PANEL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716 元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7│四-73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"1LB"PANEL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8,060元 │單價2,542 元×│
│ │"1LB"PANEL │550*600*170 │單價2,542 元│600*2000*150 │ │1 盤=2,542 元 │
│ │( 與四-70 │ │"E1RB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"E1RB"PANEL │ │單價1,878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箱體合併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各1盤 │"1LB"PANEL │1盤 │複價8,060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2,542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1RB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1,878元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1-2: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配電盤銅排、五金另料含各戶壓克力銘牌實作數量爭議 │
│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 │品項 │原標單 │實作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約定之規│價格 │規格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格、數量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二-8 │c.銅排 │業主自理│ │2式 │單價6,675元 │單價6,675 元×│
│ │"KWHMP"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 式=6,675 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13,350元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d . 五金另│業主自理│ │2式 │單價200 元 │單價200 元×1 │
│ │ │料含各戶壓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式=200 元 │
│ │ │克力銘牌 │ │ │ │複價40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二-9 │f.銅排 │1式 │單價2,090 元│4式 │單價5,460元 │單價2,090 元×│
│ │"KWH-A1"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 式=2,09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複價2,090 元│ │複價21,840元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二-10 │e.銅排 │1式 │單價2,090 元│4式 │單價2,090 元│單價2,090 元×│
│ │"KWH-A2"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 式=2,09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複價2,090 元│ │複價8,360元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f . 五金另│業主自理│ │4式 │單價200 元 │單價200 元×1 │
│ │ │料含各戶壓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式=200 元 │
│ │ │克力銘牌 │ │ │ │複價80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二-11 │e.銅排 │1式 │單價2,090 元│4式 │單價2,090 元│單價2,090 元×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 式=2,090 元 │
│ │"KWH-A3"│ │ │複價2,090 元│ │複價8,360元 │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f . 五金另│業主自理│ │4式 │單價200 元 │單價200 元×1 │
│ │ │料含各戶壓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式=200 元 │
│ │ │克力銘牌 │ │ │ │複價80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二-12 │e.銅排 │1式 │單價2,090 元│4式 │單價2,090 元│單價2,090 元×│
│ │"KWH-B1"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 式=2,09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複價2,090 元│ │複價8,360元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f . 五金另│業主自理│ │4式 │單價200 元 │單價200 元×1 │
│ │ │料含各戶壓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式=200 元 │
│ │ │克力銘牌 │ │ │ │複價80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二-13 │e.銅排 │1式 │單價2,090 元│4式 │單價2,090 元│單價2,090 元×│
│ │"KWH-B2"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 式=2,09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複價2,090 元│ │複價8,360元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f . 五金另│業主自理│ │4式 │單價200 元 │單價200 元×1 │
│ │ │料含各戶壓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式=200 元 │
│ │ │克力銘牌 │ │ │ │複價80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二-14 │e.銅排 │1式 │單價2,090 元│4式 │單價2,090 元│單價2,090 元×│
│ │"KWH-B3"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 式=2,09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複價2,090 元│ │複價8,360元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f . 五金另│業主自理│ │4式 │單價200 元 │單價200 元×1 │
│ │ │料含各戶壓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式=200 元 │
│ │ │克力銘牌 │ │ │ │複價800元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1-3: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原告製作志安公司箱體外門費用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及品項 │原標單 │實作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約定之│價格 │規格、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規格、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三-1 │1盤 │單價5,381 元│1盤 │單價5,381 元│0 元( 被告主│
│ │"1S1L&1S1R"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張非原告施作│
│ │PANEL │ │複價5,381 元│ │複價5,381 元│,需扣除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三-2 │1盤 │單價5,381 元│1盤 │單價5,381 元│0 元( 被告主│
│ │"1S2L&1S2R"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張非原告施作│
│ │PANEL │ │複價5,381 元│ │複價5,381 元│,需扣除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三-3 │2盤 │單價1,546元 │2盤 │單價1,546元 │0 元( 被告主│
│ │"1S1R1,1S2R1"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張非原告施作│
│ │PANEL │ │複價3,092元 │ │複價3,092元 │,需扣除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三-4 │1盤 │單價3,214元 │1盤 │單價3,214元 │0 元( 被告主│
│ │"1S1L1"PANEL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張非原告施作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3,214元 │ │複價3,214元 │,需扣除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三-5 │1盤 │單價3,214元 │1盤 │單價3,214元 │0 元( 被告主│
│ │"1S2L1"PANEL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張非原告施作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3,214元 │ │複價3,214元 │,需扣除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四-12 │各1盤 │"1L1"PANEL │1盤 │單價10,660元│0 元( 被告主│
│ │"1L1"PANEL │ │單價4,391元 │ │ │張非原告施作│
│ │( 與四-13 │ │"E1L1"PANEL │ │ │,需扣除) │
│ │"E1L1"PANEL 、│ │單價4,391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四-14 │ │"E1R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"E1R1"PANEL 箱│ │單價1,878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體合併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"1L1"PANEL │ │複價10,660元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4,391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1L1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4,391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"E1R"PANEL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複價1,878元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1-4: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配電盤內容單價與原標單差異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 │品項 │原標單 │實作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約定之│價格 │規格、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規格、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三-1 │b.「家用ATS2P50AF │1只 │單價750元 │1只 │單價1,150 元│單價750 元×│
│ │"1S1L&1S1R" │15AT10KA,並附電源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 只=750元 │
│ │PANEL │指示燈」 │ │複價750元 │ │複價1,150 元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三-2 │b.「家用ATS2P50AF │1只 │單價750元 │1只 │單價1,150 元│單價750 元×│
│ │"1S2L&1S2R" │15AT10KA,並附電源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 只=750元 │
│ │PANEL │指示燈」 │ │複價750元 │ │複價1,150 元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四-20 │b.「NFB3P50AF- │2只 │單價646 元 │2只 │單價7,000元 │單價646 元×│
│ │"ES1F,ES2F" │30AT10KA380V附KEY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2只=1,292元 │
│ │PANEL │」 │ │複價1,292 元│ │複價14,000元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四-21 │b.「NFB3P50AF- │1只 │單價646 元 │1只 │單價7,000元 │單價646 元×│
│ │"ES1F1"PANEL│30AT10KA380V附KEY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 只=646 元 │
│ │ │」 │ │複價646 元 │ │複價7,000元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1-5: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內容物實作數量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 │品項 │原標單 │實作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約定之│價格 │規格、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規格、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三-7 │g . 「NFB1P50AF-│136只 │單價85元 │204只 │單價85元 │單價85元× │
│ │"3A1~19A1, │15AT10KA11V 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36 只 │
│ │3B1~19B1" │ │ │複價11,560元│ │複價17,340元│=11,56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三-8 │g . 「NFB1P50AF-│144只 │單價85元 │216只 │單價85元 │單價85元× │
│ │"2A2~19A2, │15AT10KA11V 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44 只 │
│ │2B2~19B2" │ │ │複價12,240元│ │複價18,360元│=12,24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三-9 │g . 「NFB1P50AF-│144只 │單價85元 │216只 │單價85元 │單價85元× │
│ │"2A3~19A3, │15AT10KA11V 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44 只 │
│ │2B3~19B3" │ │ │複價12,240元│ │複價18,360元│=12,24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三-10 │g . 「NFB1P50AF-│32只 │單價85元 │48只 │單價85元 │單價85元× │
│ │"20A1~23A1, │15AT10KA11V 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32 只=2,720 │
│ │20B1~23B1" │ │ │複價2,720元 │ │複價4,080元 │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三-11 │g . 「NFB1P50AF-│32只 │單價85元 │48只 │單價85元 │單價85元× │
│ │"20A2~23A2, │15AT10KA11V 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32 只=2,720 │
│ │20B2~23B2" │ │ │複價2,720元 │ │複價4,080元 │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三-12 │g . 「NFB1P50AF-│32只 │單價85元 │48只 │單價85元 │單價85元× │
│ │"20A3~23A3, │15AT10KA11V 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32 只=2,720 │
│ │20B3~23B3" │ │ │複價2,720元 │ │複價4,080元 │元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四-44 │c.「NFB1P50AF- │126只 │單價85元 │126只 │單價85元 │單價85元× │
│ │"E3AR-E23AR"│15AT10KA110V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42只=3,570元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複價10,710元│ │複價10,710元│ │
│ │"E3BR-E23BR"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PANEL │d.銅排 │42式 │單價300元 │42式 │單價1,298元 │單價1,298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14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12,600元│ │複價54,516元│=18,172 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e.五金另料 │42式 │單價100元 │42式 │單價100元 │單價100 元×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4式=1,400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4,200元 │ │複價4,200元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f.組配工資 │42式 │單價200元 │42式 │單價850 元 │單價850元× 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4式=11,9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8,400 元│ │複價35,700元│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四-48 │c.「NFB1P50AF- │126只 │單價139元 │126只 │單價139元 │單價139 元×│
│ │"3LA~23LA" │15AT10KA110V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42只=5,838元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複價17,514元│ │複價17,514元│ │
│ │"3LB~23LB"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PANEL │d.銅排 │42式 │單價300元 │42式 │單價1,297元 │單價1,297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14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12,600元│ │複價54,474元│=18,158 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e.五金另料 │42式 │單價100元 │42式 │單價100元 │單價100 元×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4式=1,400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4,200元 │ │複價4,200元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f.組配工資 │42式 │單價200元 │42式 │單價850 元 │單價850元× 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4式=11,9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8,400 元│ │複價35,700元│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四-51 │c.「NFB1P50AF │84只 │單價139元 │84只 │單價139元 │單價139 元×│
│ │"E3LA-E22LA"│15AT10KA110V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28只=3,892元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複價11,676元│ │複價11,676元│ │
│ │"E3LB-E22LB"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PANEL │d.銅排 │42式 │單價300元 │42式 │單價1,297元 │單價1,297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14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12,600元│ │複價54,474元│=18,158 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e.五金另料 │42式 │單價100元 │42式 │單價100元 │單價100 元×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4式=1,400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4,200元 │ │複價4,200元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f.組配工資 │42式 │單價200元 │42式 │單價850 元 │單價850元× 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14式=11,9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8,400 元│ │複價35,700元│元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1-6: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配電盤中底板厚度與原標單要求不符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 │品項 │原標單 │實作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約定之│價格 │規格、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規格、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三-7 │l.銅排 │34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34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單價2,500 元│
│ │"3A1~19A1,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34 式 │
│ │3B1~19B1" │ │ │複價85,000元│ │複價85,000元│=-85,00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m.五金另料、│34式 │單價800元 │34式 │單價800元 │單價800 元 │
│ │ │壓克力銘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34 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27,200元│ │複價27,200元│=-27,200 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n.組配工資 │34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34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單價2,000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34 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68,000元│ │複價68,000元│=-68,0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三-8 │l.銅排 │36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36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單價2,500 元│
│ │"2A2~19A2,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36式 │
│ │2B2~19B2" │ │ │複價90,000元│ │複價90,000元│=-90,000元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m.五金另料、│36式 │單價800元 │36式 │單價800元 │單價800 元 │
│ │ │壓克力銘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36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28,800元│ │複價28,800元│=-28,800 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n.組配工資 │36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36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單價2,000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36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72,000元│ │複價72,000元│=-72,0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三-9 │l.銅排 │36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36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單價2,500 元│
│ │"2A3~19A3,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36式 │
│ │2B3~19B3" │ │ │複價90,000元│ │複價90,000元│=-90,000元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m.五金另料、│36式 │單價800元 │36式 │單價800元 │單價800 元 │
│ │ │壓克力銘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36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28,800元│ │複價28,800元│=-28,800 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n.組配工資 │36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36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單價2,000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36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72,000元│ │複價72,000元│=-72,0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三-10 │m.銅排 │8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8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單價2,500 元│
│ │"20A1~23A1,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8 式 │
│ │20B1~23B1" │ │ │複價20,000元│ │複價20,000元│=-20,00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n.五金另料、│8式 │單價800元 │8式 │單價800元 │單價800 元 │
│ │ │壓克力銘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8 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6,400元 │ │複價6,400元 │=-6,4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o.組配工資 │8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8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單價2,000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8 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16,000元│ │複價16,000元│=-16,0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三-11 │m.銅排 │8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8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單價2,500 元│
│ │"20A2~23A2,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8 式 │
│ │20B2~23B2" │ │ │複價20,000元│ │複價20,000元│=-20,00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n.五金另料、│8式 │單價800元 │8式 │單價800元 │單價800 元 │
│ │ │壓克力銘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8 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6,400元 │ │複價6,400元 │=-6,4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o.組配工資 │8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8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單價2,000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8 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16,000元│ │複價16,000元│=-16,0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三-12 │m.銅排 │8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8式 │單價2,500元 │單價2,500 元│
│ │"20A3~23A3,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8 式 │
│ │20B3~23B3" │ │ │複價20,000元│ │複價20,000元│=-20,000 元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n.五金另料、│8式 │單價800元 │8式 │單價800元 │單價800 元 │
│ │ │壓克力銘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8 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6,400元 │ │複價6,400元 │=-6,4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o.組配工資 │8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8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單價2,000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8 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16,000元│ │複價16,000元│=-16,000元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1-7: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新增原標單所無項目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品項 │實作價格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新增"2ACP"PANEL │22,245元 │0元(含括於項次四-4「1ACP PANEL」中,需│
│ │ │ │扣除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新增busway連結 │40,000元 │0元(現場無施作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新增運什費 │30,000元 │0元(原報價無此項目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新增後續追加之銅排製作│18,450元 │0元(原報價無此項目) │
│ │及修改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2-1: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箱體尺寸變更金額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及品項 │原標單 │實作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約定之規格( │價格 │規格(公厘) 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公厘)、數量 │ │、數量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六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4,667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20,844元 │單價4,667元×1座 │
│ │EMR PANEL │700*900*150 │ │900*2300*800 │ │=4,667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1座 │複價4,667元 │1座 │複價20,844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五十一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2,979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4,594元 │單價2,979元×66座 │
│ │(2~18)A, │550*700*150 │ │500*1150*150 │ │=196,614元 │
│ │(2~18)B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2,3,5~18)C,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(2,3,5~18)D │66座 │複價196,614 │66座 │複價303,204元 │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五十二 │原估箱體尺寸│單價2,979元 │實作箱體尺寸 │單價4,594元 │單價2,979元×12座 │
│ │(19~21)A, │550*700*150 │ │500*1150*150 │ │=35,748元 │
│ │(19~21)B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19~21)C,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(19~21)D │12座 │複價35,748 │12座 │複價55,128元 │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2-2: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配電盤實際施作數量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 │品項 │原標單 │實作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約定之│價格 │規格、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規格、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二 │2.表前開關 │1只 │單價4,800元 │1只 │單價4,800元 │單價4,800元×-1只 │
│ │MC │KS3P800A │ │ │ │ │=-4,800元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3.NFB3P800AF│1只 │單價12,140元│1只 │單價12,140元│單價12,140元×-1只│
│ │ │800AT380V30K│ │ │ │ │=-12,14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4.CUBUS │1式 │單價8,100元 │1式 │單價35,096元│單價35,096元×-1式│
│ │ │BAR&SUPPORT │ │ │ │ │=-35,096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5.五金另料、│1式 │單價1,500元 │1式 │單價1,500元 │單價1,500元×-1式 │
│ │ │銘牌 │ │ │ │ │=-1,5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6.組裝工資 │1式 │單價2,000元 │1式 │單價6,000元 │單價6,000元×-1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=-6,0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四十三 │1.CASE600*50│1座 │單價2,380元 │1座 │單價2,380元 │單價2,380元×-1座 │
│ │1MPS3 │0*150鍍鋅板 │ │ │ │ │=-2,380元 │
│ │PANEL │2.0t附內門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2.NFB3P50AF │1只 │單價646元 │1只 │單價646元 │單價646元×-1只 │
│ │ │30AT380V10KA│ │ │ │ │=-646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3.NFB1P50AF │2只 │單價139元 │2只 │單價139元 │單價139元×-2只 │
│ │ │20AT220V10KA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=-278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278元 │ │複價278元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4.ELCB │1只 │單價1,987元 │1只 │單價1,987元 │單價1,987元×-1只 │
│ │ │3P15AT │ │ │ │ │=-1,987元 │
│ │ │380V10KA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30mA/0.1S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5.CUBUS │1式 │單價600元 │1式 │單價600元 │單價600元×-1式 │
│ │ │BAR&SUPPORT │ │ │ │ │=-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6.五金&配盤 │1式 │單價100元 │1式 │單價100元 │單價100元×-1式 │
│ │ │另料、銘牌 │ │ │ │ │=-1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7.組裝工資 │1式 │單價500元 │1式 │單價500元 │單價500元×-1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=-5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五十 │4.CUBUS │78式 │單價100元 │78式 │單價100元 │單價100元×-78式 │
│ │KWH(2,3,│BAR&SUPPORT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=-7,800元 │
│ │5~21) │ │ │複價7,800元 │ │複價7,800元 │ │
│ │,KWH4A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,KWH4B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2-3: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銅牌製作費用增加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 │品項 │原標單 │實作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約定之│價格 │規格、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規格、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四十八 │3.CUBUS │9式 │單價0元 │9式 │單價9,675元 │單價4,000 元│
│ │J(1,3~10) │BAR&SUPPORT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9 式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複價0元 │ │複價87,075元│=36,000 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四十九 │3.CUBUS │1式 │單價0元 │1式 │單價9,135元 │單價4,000 元│
│ │J2 PANEL │BAR&SUPPORT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1 式=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0元 │ │複價9,135元 │4,000 元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2-4: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箱體外門金額扣除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 │品項 │原標單 │原告主張扣除金額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約定之│價格 │規格、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規格、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五十一 │門 │66座 │單價0元 │66座 │單價-997元 │單價1,892 元│
│ │(2~18)A, │500*1150*2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66座 │
│ │(2~18)B, │ │ │複價0元 │ │複價-65,802 │=-124,872元 │
│ │(2,3,5~18)C, │ │ │ │ │元 │ │
│ │(2,3,5~18)D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五十二 │門 │12座 │單價0元 │12座 │單價-997元 │單價1,892 元│
│ │(19~21)A, │500*1150*2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12 座 │
│ │(19~21)B, │ │ │複價0元 │ │複價-11,964 │=-22,704元 │
│ │(19~21)C, │ │ │ │ │元 │ │
│ │(19~21)D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2-5: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內容物實作數量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 │品項 │原標單 │實作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約定之│價格 │規格、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規格、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五十一 │6.ELCB │77只 │單價700元 │132只 │單價700元 │單價700 元 │
│ │(2~18)A, │2P20AT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66只 │
│ │(2~18)B, │220V10KA │ │複價53,900元│ │複價92,400元│= 46,200 元 │
│ │(2,3,5~18)C, │30mA/0.1S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2,3,5~18)D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PANE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7.ELCB │132只 │單價700元 │132只 │單價700元 │單價700 元 │
│ │ │2P15AT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66只 │
│ │ │220V10KA │ │複價92,400元│ │複價92,400元│=46,200 元 │
│ │ │30mA/0.1S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2-6: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配電盤中底板厚度與原標單要求不符爭議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項次 │品項 │原標單 │實作(原告主張) │被告爭執 │
│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約定之│價格 │規格、│價格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規格、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數量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五十一 │10.CUBUS BAR│66式 │單價1,500元 │66式 │單價1,500元 │單價1,500 元│
│ │(2~18)A, │&SUPPORT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66式 │
│ │(2~18)B, │ │ │複價99,000元│ │複價99,000元│=-99,000 元 │
│ │(2,3,5~18)C,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(2,3,5~18)D │11. 五金另料│66式 │單價200元 │66式 │單價200元 │單價200 元×│
│ │PANEL │、銘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-66 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13,200元│ │複價13,200元│=-13,2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12.組裝工資 │66式 │單價1,000元 │66式 │單價1,000元 │單價1,000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66 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66,000元│ │複價66,000元│=-66,0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五十二 │10.CUBUS BAR│12式 │單價1,500元 │12式 │單價1,500元 │單價1,500 元│
│ │(19~21)A, │&SUPPORT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12 式 │
│ │(19~21)B, │ │ │複價18,000元│ │複價18,000元│=-18,000 │
│ │(19~21)C,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(19~21)D │11. 五金另料│12式 │單價200元 │12式 │單價200元 │單價200元 ×│
│ │PANEL │、銘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-12 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2,400元 │ │複價2,400元 │=-2,400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12.組裝工資 │12式 │單價1,000元 │12式 │單價1,000元 │單價1,000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×-12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複價12,000元│ │複價12,000元│=-12,000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