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丞潔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清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貿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
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2,252,81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5,061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