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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丞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貿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2,252,81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,061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