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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林昭吟 被上 訴 人 式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森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 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2,123,623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,130元 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駱映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