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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陳艷秋       上貿電機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普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0,000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,8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谷鴻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