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1號
原 告 泰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重毅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建瑋玩具工業股
份有限松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,87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29,413元
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8,913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