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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51號 原   告 泰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建瑋玩具工業股 份有限松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2,87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,413元 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8,913元。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俊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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