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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6號 原   告 晶電能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78,875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,572元,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,尚應補繳23,0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意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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