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
原 告 晶電能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文彰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前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獲准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78,875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23,572元,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
,尚應補繳23,0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