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建字第62號
原 告 嘉利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洪榮世即裕昌工業社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7年4月5日與
被告訂立工程契約書(下稱
系爭契約),將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0○0號之廠房興建工程(下稱系爭工程)交由被告
承攬,雙方約定承攬
報酬為新臺幣(下同)624萬元;其後,
兩造合意系爭工程之部分工項毋須施工。
惟兩造合意系爭工程之部分工項毋須施工時,有無就承攬報酬另為約定?系爭契約第28條第1項約定之工程總價於兩造合意系爭工程之部分工項毋須施工後,是否仍為624萬元?均有不明,本院認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