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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建字第62號
原      告  嘉利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勇志
訴訟代理人  王冠霖  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洪榮世即裕昌工業社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    理  由
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7年4月5日與被告訂立工程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將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0○0號之廠房興建工程(下稱系爭工程)交由被告承攬,雙方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(下同)624萬元;其後,兩造合意系爭工程之部分工項毋須施工。惟兩造合意系爭工程之部分工項毋須施工時,有無就承攬報酬另為約定?系爭契約第28條第1項約定之工程總價於兩造合意系爭工程之部分工項毋須施工後,是否仍為624萬元?均有不明,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109    年    12    月    31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  官 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