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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被上訴人  翰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9,944,35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9,257元,尚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駱映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