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
上 訴 人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原哲
被
上訴人 翰平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文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
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9,944,350元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149,257元,尚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駱映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