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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  告 許悅隆 被   告 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榮傑 被   告 吳榮傑       蕭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及訴訟標的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 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 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,應定期先命補正,其未遵命補正者,始 得依同條項第6 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 即訴之聲明),亦未具體特定其據以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為何,起訴程式顯有欠缺,於法不合期間命 原告補正,如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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