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8號
原 告 許悅隆
被 告 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吳榮傑
被 告 吳榮傑
蕭英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具狀補正
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
明及
訴訟標的,逾期未補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
一、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
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,應定期先命補正,其未遵命補正者,始
得依同條項第6 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於
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
即
訴之聲明),亦未具體特定其據以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
法律關係為何,起訴程式
顯有欠缺,
於法不合,
爰定
期間命
原告補正,如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徐晨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