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號
原 告 鑫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駱昭仁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溪州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
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430,000元,應徵第二
審上訴
裁判費82,135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