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履行契約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9號 原   告 鑫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昭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溪州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430,000元,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82,1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