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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質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曾國展 代 理 人 蔡文斌律師       林偉甫律師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抗 字第75拍賣質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杰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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