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5號
抗 告 人 曾國展
代 理 人 蔡文斌
律師
林偉甫律師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抗
字第75
拍賣質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裁定提
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
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
駁
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杰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