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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同仁 代 理 人 鄭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正、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應予釋明 或補正,爰定期命其補正(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)。 三、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: ㈠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?如是,請說明工作收入情 形,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?於何處工作 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連絡方式?每日薪資若干? 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?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。 ㈡聲請人自陳其現為樺祥纖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,每月薪資 約新臺幣22,000元,請債務人補提該公司名義所出具在職證 明書暨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。 ㈢請分別說明聲請人和其四位受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 之老人年金、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、其他任何機 構之補助或保險金?若有,請分別說明其期間及金額,並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 ㈣請說明並提出聲請人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之扣押命令 影本及相關資料。 ㈤釋明除聲請人外,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?兄弟姊妹間如何分 父母即劉春長、劉林美玉之扶養費用? ㈥請提出: ⒈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。 ⒉受扶養人劉春長、劉林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 )。 ⒊受扶養人劉春長、劉林美玉之最新二個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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