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劉同仁
代 理 人 鄭嘉慧
律師
上列
當事人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正、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
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應予釋明
或補正,
爰定期命其補正(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)。
三、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杰瑞
附件:
㈠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
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?如是,請說明工作收入情
形,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?於何處工作
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連絡方式?每日薪資若干?
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?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或收入
切結書
。
㈡聲請人自陳其現為樺祥纖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,每月薪資
約新臺幣22,000元,請債務人補提該公司名義所出具在職證
明書
暨自105年9月起
迄今之薪資證明或收入
切結書。
㈢請分別說明聲請人和其四位受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
之老人年金、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、其他任何機
構之補助或保險金?若有,請分別說明其期間及金額,並應
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㈣請說明並提出聲請人遭
債權人聲請
強制執行扣薪之
扣押命令
影本及相關資料。
㈤釋明除聲請人外,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?兄弟姊妹間如何分
父母即劉春長、劉林美玉之
扶養費用?
㈥請提出:
⒈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。
⒉受扶養人劉春長、劉林美玉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。
⒊受扶養人劉春長、劉林美玉之最新二個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
類所得資料清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