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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破產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舜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經營皮革業多年,但因市場競爭、環保 成本及人事成本提高,致營運周轉困難,雖經變賣資產並積 極與債權人協商,雖已清償部分債務,但仍無法清償全部債 務,現已停止營運。聲請人之不動產總價值約新臺幣(下同 )146,612,259元,雖積欠債權人之債務高達207,874,007元 ,應尚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,而有宣告破產之實益,為使 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,使聲請人得早日清理債務,依 破產法第57條、第58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宣告破 產等語。 二、破產,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;破產宣告時屬於 破產人之一切財產,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;破產宣告後 ,破產終結前,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,為破產財團;財團費 用及財團債務,應先於破產債權,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, 破產法第57條、第82條第1項、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,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 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,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。是以 法院就破產之聲請,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,倘債務人確係 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,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 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,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,始 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,裁定駁回聲請,此觀司法院25年院 字第1505號解釋自明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 意旨參照)。在破產宣告前,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 押權留置權者,就其財產有別除權。有別除權之債權人, 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,破產法第108條第1、2項亦定 有明文,是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,他債權人更 無受償之可能,倘予宣告破產,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 管理、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,將 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,優先債權人之債權減少分配或 無從分配,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,顯與 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(最高法院98年6月30日98年度第4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準此,如債務人之財產,於破產宣告 前,已有質權、抵押權,該等別除權之債權人行使權利後, 債務人實質上已無財產,或其財產已不足支付財團費用,或 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,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 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,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,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 機會,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,始無進行破產程序 之必要。 三、經查: ㈠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(下稱合作金庫銀行)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(下稱遠東銀行)、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中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吉鹿貿易有限公司、名濤興業 有限公司、拓緯興業有限公司等12名債權人之債務金額達20 7,874,007元,有其提出之債權人清冊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7年11月11日保普墊字第10760176931號函、合作金庫銀行 借據授信約書定、遠東銀行授信/金融交易條件契約書、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額度核准建議書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契約書、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額度通知書、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額度書、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信用狀到單通 知書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授信契約書、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會計師之往來詢證函、吉 鹿貿易有限公司三聯式統一發票、名濤興業有限公司三聯式 統一發票、拓緯興業有限公司三聯式統一發票在卷可稽(見 本院卷㈠第55-59頁、第219-367);又聲請人雖現無滯欠相 關稅款或罰款,尚有清算未結案之暫行核定稅額共7,484, 564元未償,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年1月2日南市財牌 字第1080000016號函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 理站108年1月3日嘉監南站字第1080000179號函、財政部關 務署高雄關108年1月3日高普法字第1081000077號函、高雄 市稅捐稽徵處108年1月3日高市稽管字第1080050082號函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1月2日南區國稅徵字第1081000011 號函、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8年1月4日中普業二字第10810 00064號函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8年1月4日基普法字第 1081000071號函、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08年1月4日花稅法字 第1080100065號函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108年1月10 日南區國稅新營服管字第1080120197號函、財政部關務署臺 北關108年1月10日北普法字第1081000165號函在卷可佐(見 本院卷㈠第441-462頁、第501-505頁)。聲請人主張其現有 資產如附表所示(含不動產及存款、現金)合計為149,002, 084元,並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、捷詳會計師事務所107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、土地登記謄本、 存摺附卷可考(見本院卷第21-29頁、63-217頁),認聲 請人主張其對債權人已不能清償債務等情,應屬實在。 ㈡聲請人財產狀況其中如附表編號1-21所示之不動產已共同設 定擔保債權總額分別為105,000,000元、55,000,000元之第 一、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;另共 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額為18,000,000元之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債權人遠東銀行,並經合作金庫銀行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5095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及遠東銀行 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7356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受理後,不動產部分併入前開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0951號 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在案。又依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09 5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編號1-21之不動產鑑價結 果,其價額合計為146,503,000元,加計附表編號22-38存款 及現金,合計為149,002,084元,而合作金庫銀行對聲請人 之抵押擔保債權餘額本金為129,534,161元、利息為2,188,7 87元、違約金為293,398元等情,有合作金庫銀行108年1月1 6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㈠第529頁);另據聲請人 陳報其對遠東銀行之抵押擔保債權餘額為14,193,747元,且 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附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356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 行卷宗可考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09 5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宗、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35 6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。則以聲請人之資 產總額149,002,084元扣除前開有別除權之債權146,210,093 元【本金129,534,161元+利息2,188,787元+違約金293,39 8元+14,193,747元=146,210,093元】,僅有餘額2,791,99 1元可供組成破產財團。 ㈢按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:1.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 生之費用。2.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。3. 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;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 費及喪葬費,視為財團費用,均應先於破產債權,隨時由破 產財團清償之,為破產法第95條、第97條所明定。再者,依 財政部107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8500號令頒之稽徵 機關核算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,律師擔任破產管理 人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%計算收入,則依聲請人資產總額149 ,002,084元計算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即達13,410,188元,故聲 請人所餘2,791,991元可供組成破產財團,已不足以支應破 產管理人報酬之財團費用,其他債權人更無依破產程序受分 配之可能,依前開說明,應認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已無實益 ,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,當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 。 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之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抵押權以及有優先 權之工資墊償基金債權後,雖尚有餘額,惟餘額不足以支付 破產程序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,遑論依破產程序清理其所 欠債務,要無宣告破產徒生耗費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 宣告破產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聲請人財產狀況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名 稱 │性質 │價值(新臺幣)│備註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11,894,000元│⒈合作金庫銀行設定第一順位最│ │ │263-1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高限額抵押權105,000,0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、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55│ │ │ │ │ │ ,000,000元,擔保之債權餘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為129,534,161元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⒉遠東銀行設定第三順位最高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額抵押權18,000,000元,擔保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之債權餘額為14,193,747元。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10,359,000元│ │ │ │263-3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2,432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72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4,788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9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3,192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11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1,946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63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4,370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53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3,010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54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9,470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65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5,160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68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1,239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37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2,728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43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6,194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66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4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53,000元 │ │ │ │263-119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5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28,506,000元│ │ │ │17-1建號即門牌拔林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拔子林83之43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6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1,500,000元 │ │ │ │17-3建號即門牌拔林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拔子林83之43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7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11,103,000元│ │ │ │17-4建號即門牌拔林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拔子林83之43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8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757,000元 │ │ │ │17-5建號即門牌拔林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拔子林83之43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9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18,917,000元│ │ │ │17-6建號即門牌拔林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拔子林83之43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0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12,617,000元│ │ │ │17-8建號即門牌拔林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拔子林83之43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1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不動產│6,268,000元 │ │ │ │64建號即門牌拔林里拔│ │ │ │ │ │子林83之43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2│未保存登記建物(鐵厝)│不動產│109,259元 │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證申報(卷一P29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3│華南銀行西台南分行 │存款 │36元 │卷一P189、聲證5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4│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│存款 │8元 │卷一P191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5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│存款 │64元 │卷一P193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6│台新銀行台南分行 │存款 │79元 │卷一P195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7│台新銀行台南分行 │存款 │40元 │卷一P197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8│安泰銀行台南分行 │存款 │26元 │卷一P199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9│安泰銀行台南分行 │外幣 │美金0.95 │卷一P201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0│存款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0│玉山銀行台南分行 │存款 │1元 │卷一P203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1│中信銀行中台南分行 │存款 │7元 │卷一P205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2│板信商銀成功分行 │存款 │533元 │卷一P207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3│新光銀行台南分行 │存款 │15元 │卷一P209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4│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│存款 │15,894元 │卷一P211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5│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│外幣 │美金1.16 │卷一P213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 │存款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6│彰化銀行台南分行 │存款 │142元 │卷一P215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7│彰化銀行 │外幣 │美金0.4 │卷一P217 │ │ │帳號:00000000000000│存款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8│現金 │現金 │2,372,980元 │保管人:王江立萱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保管地點:台南市○區○○路四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段16巷34號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