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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被 上訴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偉智 訴訟代理人 沈靜宜 訴訟代理人 楊登發 被 上訴人 旭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鼎鈞 被 上訴人 許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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