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64號
上 訴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褚丹明
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
律師
被
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
被 上訴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李偉智
訴訟代理人 沈靜宜
訴訟代理人 楊登發
被 上訴人 旭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鼎鈞
被 上訴人 許軒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