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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李育聰即境謙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      林冠廷律師       吳俊宏律師       林亭宇律師 被上訴人  城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耀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      蘇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婉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