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
上 訴 人 李育聰即境謙建築師事務所
訴訟
代理人 蔡文斌
律師
林冠廷律師
吳俊宏律師
林亭宇律師
被
上訴人 城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哲耀
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
蘇淑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
法 官 陳協奇
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方婉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