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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吉柲茶業副品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雲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上訴人  石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準備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