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78號
上 訴 人 朱李梅卿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統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固已繳納上訴
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1,000元,
惟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454,316元,應徵上
訴裁判費7,440元,扣除前繳上訴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
6,440元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,
逾期未補正即予
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
法 官 張麗娟
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吳昕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