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85號
上 訴 人 張○○
被
上訴人 潘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
年2 月5 日本院簡易庭106 年度南簡字第149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
提起上訴,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
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: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
,共同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下午9 時40分許,以上訴人於
社群網站FACEBOOK(下稱臉書)之封面照片及暱稱「張湘沂
」在即時通訊軟體LINE(下稱LINE)設立帳號(下稱
系爭LI
NE帳號),再以電話加入好友之方式,邀請訴外人即上訴人
之友人謝鴻霖、許崇義加入對話群組(下稱系爭群組);
嗣
於系爭群組,傳送載有「看你們誰大根」、「能滿足我」、
「你們兩個都舔過」等語之訊息,以及攝有上訴人胸部、下
體之照片予謝鴻霖及許崇義(前述設定系爭LINE帳號,再以
電話加入好友之方式,邀請謝鴻霖、許崇義加入系爭群組,
嗣於系爭群組,傳送前開訊息及攝有上訴人胸部、下體之照
片予謝鴻霖及許崇義之行為,下稱系爭行為,系爭群組之全
部對話內容,詳如附表一所示),侵害上訴人之
隱私權及名
譽權。為此,
爰依
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84 條第1
項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規定,提起本訴。
並聲明:被上訴
人應給付上訴人500,000 元(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,上訴人
對於原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)。於本院聲明:原判決廢棄
;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0,000 元及自民事
起訴狀繕本送
達被上訴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
二、被上訴人
抗辯:
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交往
期間,從未與上訴人視訊,亦未為上
訴人所指之系爭行為,被上訴人應舉證證明之。又如附表二
所示對話內容與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行為間有何
因
果關係與關聯性,仍待上訴人舉證
以實其說。
㈡被上訴人因
兩造間頻繁之訴訟,於訴訟中得知上訴人之交友
狀況與過程;且謝鴻霖自104 年2 月起至約105 年10月止,
以各種手段恐嚇被上訴人,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所指事項與
謝鴻霖對話,自有所本,被上訴人無須參與系爭群組之對話
,亦可得知相關資訊,上訴人以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,推
論被上訴人為系爭行為,全屬臆測,毫無根據可言。況且,
謝鴻霖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陳稱:「我請你之前的男
朋友露鳥給你看」等語,此等對話顯而可見係男性對女性所
為;另許崇義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陳述:「連承諾都
不懂的」等語,被上訴人為男性,男性間使用承諾之用語,
顯有違常理。且LINE設有刪除、封鎖、檢舉他人帳號之功能
,謝鴻霖、許崇義如不願與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中之「不
明」對話,當可免於對話,
惟謝鴻霖、許崇義卻持續回應並
對話,顯見其等應知對話之對象係上訴人,對話之目的則在
誣陷及報復被上訴人。
㈢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,
乃被上訴人更改LINE之封面照片及
暱稱,與許崇義所為之對話內容,許崇義曾向被上訴人說明
本件乃上訴人與謝鴻霖故意設局所為,顯見本件訴訟乃上訴
人與謝鴻霖自編自演,與被上訴人無關。
㈣被上訴人之辦公處所、宿舍、住家、被上訴人岳父、岳母之
住所及工地、被上訴人同事所有之行動電話、電腦、電磁設
備均經員警搜索,員警均未發現有上訴人之裸照及相關LINE
帳號;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系爭行為,對於被上訴人提出告
訴,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(107 年5 月25日更名為臺
灣臺南地方檢察署,下稱臺南地檢署)檢察官偵查後,亦認
被上訴人犯罪嫌疑不足,以106 年度偵字第7038、7039號不
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,上訴人不服
聲請再議後,亦經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(107 年5 月25日更名為臺灣
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,下稱臺南高分檢)以107 年上聲
議字第209 號處分書駁回上訴人之再議〔按:上訴人認被上
訴人為系爭行為,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(107 年5
月25日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,下稱臺北地檢署)提出
妨害名譽等告訴,經臺北地檢署分由105 年度他字第5050號
案件偵辦,嗣臺北地檢署將該案件移送臺南地檢署,由臺南
地檢署分由105 年度他字第5597號案件偵辦,嗣再改分106
年度偵字第7038號案件偵辦,系爭行為所涉偵查案件,下稱
系爭偵查案件〕。
㈤並聲明:上訴駁回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之事項:
㈠105 年5 月23日下午9 時41分至10時1 分,有人為系爭行為
。謝鴻霖則傳送「我請你之前男朋友露鳥給你看」等語之訊
息。嗣謝鴻霖於同日晚間,將系爭群組之談話,以擷圖方式
傳送予上訴人。
㈡上訴人前指訴系爭行為係被上訴人所為,向臺北地檢署對於
被上訴人提出告訴,
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,認被上
訴人犯罪嫌疑不足,以106 年度偵字第7038、7039號不起訴
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。嗣上訴人不服,聲請再議,經臺南
高分檢以107 年上聲議字第209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。
四、本件之爭點:
㈠被上訴人有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?
㈡如被上訴人有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,上訴
人主張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
第195 條第1 項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0,000 元及法定
遲延利息,有無理由?
五、得
心證之理由:
㈠被上訴人有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?
1.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
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
則
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
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107 年度
台上字第182
號判決
參照)。再按,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,固不以直接
證據為限,惟採用
間接證據時,必其所成立之證據,在直
接關係上,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,但由此他項事實,本
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而後可,不能以臆測為
根據,而就待證事實為
推定之判斷(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
上字第1672號判決
可參)。
2.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
為系爭行為之事實,雖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之
擷圖21幀、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錄音譯文為證(參見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6 年度店簡字第1078號卷宗第4
頁至第6 頁、第7 頁至第8 頁),並聲請訊問證人謝鴻霖
、許崇義;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,而以
前揭情詞置辯。
經
查:
⑴觀之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之擷圖21幀,
僅能證明有人利用LINE,以電話加入好友之方式,邀請
謝鴻霖、許崇義加入系爭群組;嗣於系爭群組,傳送前
揭訊息及攝有上訴人胸部、下體之照片予謝鴻霖及許崇
義之事實,至於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有
無共同為系爭行為?尚無從據以論斷。
⑵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錄音譯文,雖足以證明上訴人主張被
上訴人與謝鴻霖於105 年5 月24日下午6 時46分許,為
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之事實,
堪信為真正。
惟查:
①一般
所稱之
散播,乃指散發傳播於不特定或多數人,
於系爭群組內傳送不雅照片予特定之謝鴻霖、許崇義
2 人觀閱,
核與一般所稱之散播,尚有出入,是如附
表二編號2 所示對話內容中所稱散播之裸照,是否係
指系爭群組內所張貼攝有上訴人胸部、下體之照片,
已
非無疑。
②觀之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,可知被上訴人於
證人謝鴻霖向其陳稱:「你盜用她的假帳號嘛!用她
的照片嘛!喔」等語,亦即指摘被上訴人盜用上訴人
之帳號及照片以後,尚向證人謝鴻霖陳稱:「用誰的
照片阿?」等語,似有不解或疑惑之意;嗣於證人謝
鴻霖陳稱:「用誰的照片!」等語後,始陳稱:「用
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」等語;並於證人謝鴻霖陳述
:「不是我女朋友啦!你都用別人的照片嘛!對不對
」等語後,再次陳稱:「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」
等語,表示可以使用證人謝鴻霖女朋友之照片,不無
因有意挑釁或剌激證人謝鴻霖而故為前述陳述之可能
,自難僅以被上訴人為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
,遽謂被上訴人業已承認使用謝鴻霖女友之照片,遑
論被上訴人並未承認使用上訴人之照片設立系爭LINE
帳戶。
③況且,證人謝鴻霖於被上訴人與其為如附表二所示對
話內容當日上午7 時40分許,曾經陪同上訴人前往被
上訴人任職之三佳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三佳
公司),欲詢問被上訴人為何散播上訴人之不雅照片
,惟未遇見被上訴人,
業據證人謝鴻霖於系爭偵查案
件為警詢問時證述屬實(參見臺北地檢署105 年度他
字第5050號卷宗第41頁正面、反面),此經本院
依職
權調取臺北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5050號卷宗核閱
無
訛;再觀之如附表二編號1 、編號6 所示對話內容,
可知被上訴人無非因希望證人謝鴻霖勿再撥打電話至
其任職之公司而撥打電話予證人謝鴻霖。
是以,被上
訴人亦有可能因證人謝鴻霖陪同上訴人前往三佳公司
詢問散播不雅照片一事,以致三佳公司內有被上訴人
散播他人不雅照片之傳言,因而撥打電話予證人謝鴻
霖,要求證人謝鴻霖勿再撥打電話至公司,並於證人
謝鴻霖陳稱「關我什麼事?」等語以後,陳稱:「喔
!不關你的什麼事啊!你不要因為說我散播你女朋友
裸照啊。什麼啊隨便你,你要告就去告啊!」等語,
要求證人謝鴻霖勿再向他人陳述被上訴人散播證人謝
鴻霖女友之裸照,如認其有該行為,欲提出告訴,即
可提出告訴等語。
④是以,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,是否確與如附表一所
示對話內容有必然之關連,實有可疑,自不得僅因被
上訴人曾為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,徒憑主觀之推想
,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上訴人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
排除而推認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
為系爭行為。
⑶證人謝鴻霖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雖證稱:係伊將如附表一
所示對話內容擷圖,再傳送予上訴人,當初邀請伊加入
群組之人使用之暱稱為「張湘沂」,封面照片為上訴人
之照片,因伊有上訴人之LINE,當下伊有確認與上訴人
LINE之封面照片與暱稱均不相同,因此在對話中陳稱「
用別人的照片假帳號」等語;被上訴人於105 年5 月24
日撥打電話給伊,伊覺得僅有系爭群組之人,才會知道
系爭群組之對話內容及照片,且因被上訴人於撥打電話
予伊時,主動提及裸照一事,伊始確認傳送裸照之人係
被上訴人等語(參見本院卷第172 頁至第174 頁)。惟
查,被上訴人曾對證人謝鴻霖提出恐嚇危害安全之告訴
,有臺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20288 號起訴書影本1
份在卷
可按(參見原審卷第43頁至第45頁),是被上訴
人與證人謝鴻霖間非無恩怨存在,已難期證人謝鴻霖之
證言客觀、公正。況且,證人謝鴻霖於本院言詞辯論時
證述之前開內容,至多僅能證明有人以上訴人於臉書之
封面照片及暱稱「張湘沂」設立系爭帳號,並為系爭行
為,以及被上訴人於105 年5 月24日撥打電話予證人謝
鴻霖,證人謝鴻霖因被上訴人於電話中主動提及裸照一
事,因此認為該傳送裸照之人即係被上訴人
等情;又因
證人謝鴻霖認為該傳送裸照之人即係被上訴人部分之證
言,僅係證人謝鴻霖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,不足據為不
利被上訴人之認定,自難僅憑證人謝鴻霖於本院言詞辯
論時所為前開證言,
遽認被上訴人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
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。
⑷證人許崇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:如附表三所示對話
內容,並非伊與被上訴人之對話;與伊對話之人名為KE
N ,對話中自稱從事日本料理業,駕駛賓士廠牌汽車,
騎乘重型機車,在對話中,對方亦知被上訴人傳送裸照
,不然為何會詢問伊,伊於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中陳
稱:「他傳的」等語,乃陳稱係被上訴人傳送等語(參
見本院卷第174 頁至第177 頁)。充其量亦僅能證明證
人許崇義認為其係與暱稱「KEN 」之人士為如附表三所
示對話內容,且於對話中向該暱稱為「KEN 」之人士陳
稱裸照係被上訴人傳送等情;又因證人許崇義向其對話
之對象,陳稱裸照係被上訴人傳送
一節,亦僅係證人許
崇義個人意見之詞,不足據為不利被上訴人之認定。是
亦難僅憑證人許崇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所為前開證言,
即謂被上訴人曾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曾共同為上
訴人所指之系爭行為。
⑸至上訴人另雖主張:
①如被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中,如何知悉系爭群組中傳
送之不雅照片係上訴人之照片?又如何得知向電信警
察報案及散播裸照之事?
②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中,在證人
謝鴻霖陳稱「不是」、「你都用別人的照片」等語後
,仍陳稱:「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」等語2 次,
堅持係上訴人之照片,如被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內,
如何知悉系爭LINE帳號之封面照片為上訴人,足見被
上訴人確為在系爭群組內對話之人。
③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,主動陳稱:「
你不要因為說我散播你女朋友裸照啊。什麼啊隨便你
,你要告就去告啊!」等語,並陳稱:「你跟你表哥
有聯絡到了嗎?」、「你跟張○○跟她夫妻都是同一
掛的」等語,與系爭群組之對話內容一致,
足證被上
訴人即系爭群組中以「張湘沂」為暱稱之人。
④被上訴人自稱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,係其以另外註
冊且盜用他人照片設立之LINE帳號所為,與系爭行為
如出一轍;且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(下稱臺南高
分院)107 年度上易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中亦被認定
有偽造臉書及LINE訊息紀錄之素行,顯見被上訴人慣
用此等手法。然查:
觀之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錄音譯文,可知被上訴人於對
話內容中從未提及知悉系爭群組、有人於系爭群組內
傳送上訴人之照片;且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錄音
譯文中,亦僅提及「你要告就去告啊!」等語,告知
證人謝鴻霖如欲提出告訴,即可提起告訴,而未提及
向電信警察報案或類似意旨之內容。再
觀諸如附表一
所示對話內容,亦未提及散播裸照一事,上訴人並未
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業已知悉系爭群組中傳送之照片係
上訴人之照片及向電信警察報案一事,及如附表一所
示對話內容與散播裸照一事之關連,即以如被上訴人
不在系爭群組中,如何知悉系爭群組中傳送之照片係
上訴人之照片?如何得知向電信警察報案之事?如被
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中,如何得知散播裸照一事?為
由,推論被上訴人在系爭群組中,自無足取。
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,向證人謝
鴻霖陳稱:「用誰的照片阿?」等語,似有不解或疑
惑之意;嗣於證人謝鴻霖陳稱:「用誰的照片!」等
語後,陳述:「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」等語2 次
,亦不無因有意挑釁或剌激證人謝鴻霖而故為前述陳
述之可能,已如前述;上訴人疏於注意上情,徒以被
上訴人為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之陳述,即憑
主觀之推想,認定被上訴人知悉系爭LINE帳號之封面
照片為上訴人,再以如被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內,如
何知悉系爭LINE帳號之封面照片為上訴人為由,推論
被上訴人確為在系爭群組內對話之人,自不足採。
傳送照片予謝鴻霖、許崇義觀覽,核與一般所稱之散
播,尚有出入,且被上訴人非無因證人謝鴻霖陪同上
訴人前往三佳公司詢問散播不雅照片一事,以致三佳
公司內有被上訴人散播他人不雅照片之傳言,因而要
求證人謝鴻霖勿再向他人陳稱被上訴人散播證人謝鴻
霖女友之裸照,如認其有該行為,欲提出告訴,即可
提出告訴等語之可能,已如前述;其次,稱呼同一女
子前、後任之男友為表哥或表弟,早為社會上常見之
低俗用語;且證人謝鴻霖曾於105 年5 月24日上午7
時45分許,陪同上訴人前往三佳公司詢問被上訴人散
播不雅照片一事,亦如前述,被上訴人縱令因此向證
人謝鴻霖陳稱:「你跟你表哥有聯絡到了嗎」、「你
跟張○○跟她夫妻都是同一掛的」等語,均與常情無
違,自難僅因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提及「散播裸
照」、「表哥」、「與張○○跟她夫妻都是同一掛的
」等語,即認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,與系爭群組之
對話內容即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一致。上訴人以被
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提及「散播裸照」
、「表哥」、「與張○○跟她夫妻都是同一掛的」等
語,即謂與系爭群組之對話內容一致,足認被上訴人
即系爭群組中以「張湘沂」為暱稱之人
云云,自無足
取。
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,是否確係被上訴人另外註冊
且使用他人照片所為?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
186 號刑事判決是否認定被上訴人有偽造臉書及LINE
訊息紀錄之素行?被上訴人是否慣用此等手法?與被
上訴人是否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
行為,並無必然之關係,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自陳如附
表三所示對話內容係其另外註冊且使用他人照片所為
,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認定
被上訴人有偽造臉書及LINE訊息紀錄之素行,顯見被
上訴人慣用此等手法等情,即憑主觀之推想,主張被
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,
亦無足取。
從而,上訴人前揭主張,均不足採。
⑹參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(下稱文山第二分
局)於105 年7 月25日及105 年9 月2 日,曾對被上訴
人身體、住處、任職公司進行搜索,並檢視其住處桌上
型電腦、隨身
攜帶筆記型電腦、行動電話等電子設備,
均未發現與系爭偵查案件相關之照片、通訊軟體對話紀
錄等資料,此有文山第二分局108 年3 月20日北市警文
二分刑字第1083002741號函文1 份在卷
可稽(參見本院
卷第209 頁);另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系爭行為為由,
對於被上訴人提起告訴以後,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
結果,亦未認定被上訴人本人有為系爭行為或與他人共
同為系爭行為,此有臺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7038號
、第7039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 份在卷足據(參見本院
卷第53頁至第71頁)。
⑺酌以被上訴人曾因有人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
時間,以謝鴻霖之照片為封面照片、「謝鴻霖」為暱稱
設立之LINE帳號,傳送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訊
息予被上訴人,對於謝鴻霖提出恐嚇危害安全之告訴;
嗣經臺南高分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185 號刑事案件審
理結果,認為不能合理排除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
示訊息係證人謝鴻霖以外之人傳送之可能,證人謝鴻霖
因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訊息涉犯恐嚇危害安全
之
犯行,尚屬不能證明,惟亦未能查明究係何人傳送如
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訊息,有臺南高分院107 年
度上易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影本1 份
在卷可按(參見本
院卷第229 頁至第241 頁)。是以,亦不能排除與被上
訴人有恩怨之人士為陷害被上訴人而故為系爭行為之可
能。
⑻
綜上所述諸情參互以析,綜合上訴人所提出間接證據所
證明之間接事實,本於推理作用,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
確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,上訴
人主張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
之事實,自難採憑。
㈡如被上訴人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,
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84 條第1 項前
段、第195 條第1 項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0,000 元及
法定遲延利息,有無理由?
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
爭行為之事實,既不足採,已如前述,則其據以主張被上訴
人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,不法侵害其隱私
權及名譽權,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84 條第1 項
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賠償,
自屬無據
。
㈢綜上所陳,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84
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
0,000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原
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,並無不合。
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
當,求予廢棄改判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七、至上訴人雖聲請訊問證人廖家賢,用以證明如附表三所示對
話是否係證人廖家賢與許崇義對話。惟查,上訴人並未提供
證人廖家賢之住所,以供本院通知,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
,並無調查之可能,爰不予調查。此外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
方法,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
附此
敘明。
八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 項、第449 條第1 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
法 官 吳金芳
法 官 伍逸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康紀媛
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對話內容 │備註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(不明邀請崇義、謝鴻霖加入群組)(下午9 :40) │參見臺灣臺北地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1) │方法院新店簡易│
│ │怎麼都沒有互相認識一下 │庭106 年度店簡│
│ │一個是在一起六年的男友 │字第1078號卷宗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2) │(下稱店簡字第│
│ │一個是在一起六個月的新男友 │1078號卷宗)第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3) │4 頁正面 │
│ │雖然沒有買車給我新老公 │ │
│ │但他一樣買了新馬三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(不明)(下午9:43) │同上 │
│ │啊是舊老公啦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4) │ │
│ │但你們兩個的大錶哥是開BMW320GT的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44) │ │
│ │妳又怎麼了??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5) │ │
│ │我要介紹新的給你認識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(不明)(下午9:45) │同上 │
│ │你總是拿我的錢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45) │ │
│ │不必要吧...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5) │ │
│ │什麼時候要還我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45) │ │
│ │跟我沒有關係...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5) │ │
│ │沒關係?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(崇義)(下午9:46) │同上 │
│ │還你什麼??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6) │ │
│ │你拿了我那麼多錢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46) │ │
│ │ 哈哈...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6) │ │
│ │開我買的車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7) │ │
│ │你不怕被我告到死嗎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(崇義)(下午9:47)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
│ │張小姐... 那台車總里程不到三萬,而且還是三年... │78號卷宗第4 頁│
│ │妳不敢來牽,還是我牽去給妳的... │反面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8) │ │
│ │那你還是要還我錢來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9) │ │
│ │在一起那麼多年了 │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49) │ │
│ │沒蛋蛋的人渣用別人的照片假帳號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(不明)(下午9:49) │同上 │
│ │你每個月都拿我那麼多錢 │ │
│ │什麼時候要還 │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49) │ │
│ │你老媽沒生蛋蛋給你是不是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49) │ │
│ │盜用??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0) │ │
│ │你先叫許還我錢來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0) │同上 │
│ │住世紀飯店還要人家幫你買單 │ │
│ │看你要多少燒給你啦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0) │ │
│ │那個說很多車,在越南發展的人??? │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0) │ │
│ │是的 │ │
│ │看他要多少燒一堆給他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0) │ │
│ │去真鶴日本料理吃飯都是我給錢的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(不明)(下午9:51) │同上 │
│ │還我錢了 │ │
│ │錶弟 不跟錶哥問好一下 │ │
│ │還我錢來 │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1) │ │
│ │要還錢可以看你要多少我燒給你啦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(崇義)(下午9:52)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
│ │喔... 不扯了... 他很好笑... 送的東西,明眼人一看│78號卷宗第5 頁│
│ │就知道是假的... │正面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2) │ │
│ │我每個月塞至少一萬給他 │ │
│ │許先生 還我錢來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3) │ │
│ │上次你一看就知道是假的?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(崇義)(下午9:53) │同上 │
│ │是呀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3) │ │
│ │叫你不要強吻我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3) │ │
│ │哈哈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3) │ │
│ │你好粗魯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3) │ │
│ │這更好笑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1 │(不明)(下午9:54) │同上 │
│ │00你也幫我出頭一下啦 │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4) │ │
│ │出你的雞歪馬辣 │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5) │ │
│ │看要去哪裡給人家幹一幹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5) │ │
│ │演戲演到活在自我想像的世界... 你啥時才能演在真實│ │
│ │世界,演出符合你年齡應有的高度...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(不明)(下午9:55) │同上 │
│ │那吼 │ │
│ │嗯 你們兄弟有共識 │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5) │ │
│ │你可以繼續講沒關係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5) │ │
│ │我是永遠的18歲 │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5) │ │
│ │想不想要看露鳥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3 │(不明)(下午9:56)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
│ │好啊 │78號卷宗第5 頁│
│ │看你們誰大根 │反面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6) │ │
│ │我請你之前的男朋友露鳥給你看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6) │ │
│ │能滿足我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6) │ │
│ │慢慢演... 對了,周星星跟你差很遠... 麻煩不要污辱│ │
│ │人家周大帥哥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4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6) │同上 │
│ │哈哈哈哈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6) │ │
│ │原來你們是同門的 │ │
│ │ (崇義)(下午9:57) │ │
│ │繼續...懶得理長不大的...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7) │ │
│ │還是要看我的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5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7) │同上 │
│ │是的 │ │
│ │長不到的白痴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8) │ │
│ │〔照片:上訴人臉部照片〕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6 │(不明)(下午9:58) │同上 │
│ │〔照片:上訴人胸部照片〕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8) │ │
│ │連承諾都不懂的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7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8)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
│ │妳之前都露鳥耶 │78號卷宗第6 頁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9) │正面 │
│ │你們兩個都舔過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9) │ │
│ │我跟你無話可說 │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9) │ │
│ │白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8 │(不明)(下午9:59) │同上 │
│ │〔照片:上訴人臉部照片〕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9 │(崇義)(下午9:59) │同上 │
│ │潘先生...這違法囉...自己保重嘿 │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10:00) │ │
│ │是啊 │ │
│ │自己保重喔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10:00) │ │
│ │〔照片:上訴人下體照片〕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0 │(不明)(下午10:00) │同上 │
│ │我是湘沂啦 │ │
│ │你問崇義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10:01) │ │
│ │你們誰有露鳥 │ │
│ │00先來 │ │
│ │(崇義)(下午10:01) │ │
│ │哈哈...潘先生...保重...那個誰,自己備份 │ 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10:01) │ │
│ │你錶弟啦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1 │(崇義)(下午10:01)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
│ │電信警察可以報案... │78號卷宗第6 頁│
│ │(不明)(下午10:01) │反面 │
│ │可以 │ │
│ │去 │ │
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10:01) │ │
│ │保重了 │ │
│ │(湘沂張離開聊天)(下午 10:02 ) │ │
│ │(崇義離開聊天)(下午 10:06 )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按:訊息或對話欄中「()」內記載者,為發出訊息者或發出訊息之時間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(105 年5 月24日電話錄音譯文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對話內容 │備註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潘○○:喂,謝先生。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
│ │謝鴻霖:什麼人講話(台語)。 │78號卷宗第7 頁│
│ │潘○○:嘿!我已經沒有在那邊公司上班,你不要再打│正面 │
│ │ 電話到公司去了。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喔!你沒有上班那是你的事啊!關我什麼事?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潘○○:喔!不關你的什麼事啊!你不要因為說我散播│同上 │
│ │ 你女朋友裸照啊。什麼啊隨便你,你要告就去│ │
│ │ 告啊!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我又沒有說要去告。那是當事人的事情啊,關│ │
│ │ 我什麼事。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喔,那是當事人的事情。那你就不要再打電話│ │
│ │ 到公司,以前公司去了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謝鴻霖:有沒有打,有沒有打是我的事啊。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
│ │潘○○:那是你的事喔。 │78號卷宗第7 頁│
│ │潘○○:喔,我都有錄音喔。 │正面、反面 │
│ │謝鴻霖:錄音啊你錄啊!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嘿!你也有在錄音啊!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你錄啊!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好啦!阿你跟你表哥有聯絡到了嗎?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你表哥啦!我表哥。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你表哥啦!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你就儘量說啦,你想怎樣就儘量說啦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潘○○:你表哥啦,人家都買車給表哥用的,一個月還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
│ │ 塞個一、二萬塊。 │78號卷宗第7 頁│
│ │謝鴻霖:喔。 │反面 │
│ │潘○○:你什麼東西啊,對不對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謝鴻霖:你盜用她的假帳號嘛!用她的照片嘛!喔。 │同上 │
│ │潘○○:用誰的照片阿?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用誰的照片!喔。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。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不是我女朋友啦! 你都用別人的照片嘛!對不│ │
│ │ 對 │ │
│ │潘善偉: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。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你都用別的照片別人的名字嘛!喔。你厲害嘛│ │
│ │ !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潘○○:謝先生。不要以為google不到你啦!打電話號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
│ │ 碼就google的到了。 │78號卷宗第7 頁│
│ │謝鴻霖:喔,打電話號碼就 google 的到我。那 │反面、第8 頁正│
│ │ google 到我要怎樣? │面 │
│ │潘○○:我沒有想要對你怎樣阿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你打給我想怎樣嗎?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我沒有要怎樣樣啊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對阿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我這麼怕你對不對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你不會怕啦!你最聰明的!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我超怕的,你跟張,你跟張○○跟她夫妻都是│ │
│ │ 同一掛的。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你跟嚴清長他們也很厲害啊!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喔!嚴清長,嚴清長是誰啊?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是誰喔?喔!你去問他阿!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委員就對了就對了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你去問他啦!不要再講了啦!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沒關係啦!你只是小虎而已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你管我是小虎大虎,沒有你這麼小啦!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你那麼小啦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隨你怎麼講啦 │ │
│ │潘○○:好啦隨便你啦!不要再打電話到以前公司去了│ │
│ │ 。我沒在那邊上班了。 │ │
│ │謝鴻霖:要不要打是我們的事啦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對話內容 │備註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(前略) │參見本院106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4) │年度南簡字第│
│ │我跟她說過...我要是相信她的話就是白癡 │1494號卷宗第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24) │82頁 │
│ │錢先算好還我們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4) │ │
│ │哈哈哈 │ │
│ │無聊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25) │ │
│ │那你怎麼還可以跟計程車司機一起去告潘○○?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5) │ │
│ │你真的是有問題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25) │ │
│ │不是張○○給你好處嗎?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5) │ │
│ │請問我拿什麼告潘先生 │ │
│ │什麼身分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6) │ │
│ │用點腦吧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26) │ │
│ │你不是說裸照 │ │
│ │你們是證人啊?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( A )(上午01:26) │同上 │
│ │你跟謝鴻霖啊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6) │ │
│ │裸照是她叫謝先生提供的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27) │ │
│ │還是又是唬爛的?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6) │ │
│ │明明就是她跟謝合謀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27) │ │
│ │裸照不是說是潘○○傳的?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7) │ │
│ │他傳的 │ │
│ │謝備份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28) │ │
│ │你們這樣算偽證了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8) │ │
│ │謝跟她是好閨蜜 │ │
│ │然後她拿去提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( A )(上午01:28) │同上 │
│ │謝鴻霖到底是誰?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8) │ │
│ │我接到傳票 │ │
│ │我怎麼知道他是誰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9) │ │
│ │連見都沒見過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29) │ │
│ │你們算是誣告了 │ │
│ │那你怎麼知道他是計程車司機?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9) │ │
│ │誣告??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0) │ │
│ │你真的有問題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30) │ │
│ │所以你怎麼知道又有謝鴻霖?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0) │ │
│ │我的口供,警察局有 │ │
│ │跟你一樣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( A )(上午01:30) │同上 │
│ │靠北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0) │ │
│ │突然跑出來的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31) │ │
│ │那怎麼又跟你有關?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1) │ │
│ │然後說是她的誰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31) │ │
│ │誰? │ │
│ │她那時還沒
離婚 , 配偶就是田○○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1) │ │
│ │你說是她的男友,謝說是她的閨蜜 │ │
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2) │ │
│ │麻煩看清楚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32) │ │
│ │你們兩個跳出來不就證明你們是小王了 │ │
│ │( A )(上午01:33) │ │
│ │你們每個都說給人家弄懷孕 │ │
│ │(後略)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按:⑴訊息或對話欄中「()」內記載者,為發出訊息者或發出訊息之時間。│
│ ⑵被上訴人陳稱A 為其本人,該對話係許崇義不知對話之對象為被上訴人│
│ 之情況下所為之對話,惟證人許崇義於本院
準備程序期日證稱:與伊對│
│ 話之人為暱稱為KEN 之人士,
而非被上訴人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四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時間 │訊息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106 年3 月4 日上午│幹 │
│ │9 時14分至9 時20分│潘紮萎 │
│ │ │不要以為沒人知道是你幹的事 │
│ │ │槽破逆娘雞掰ㄌㄟ │
│ │ │我一定會再到你公司你家你試試看 │
│ │ │你最好全家都死光,來告啊 │
│ │ │逆爸沒有說潘紮萎是誰,可不要對號入座 │
│ │ │你們全家怎麼死的逆爸可也沒說 │
│ │ │被車撞死?被刀砍死?禽流感死?忘記了你就是│
│ │ │禽獸 │
│ │ │反正要告就告,你再亂整我馬子,你會連怎麼死│
│ │ │的都不知道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106 年3 月4 日下午│潘渣萎,怎樣是男人貼自己照片啦 │
│ │5 時7 分 │幹破逆娘雞掰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106 年3 月5 日凌晨│潘紮萎晚上有沒有很熱鬧電話接不完啊~不男不│
│ │2 時8 分至2 時9 分│女的渣渣,有膽用真面目給人看啊 │
│ │ │摟著母豬肥婆顧喜憨兒會不會很爽啊~死工人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106 年3 月5 日下午│喜歡整人厚,夜路走多了也是會見鬼的,報應馬│
│ │2 時39分 │上就來了,渣渣萎你就等著吧!不知道你家的喜│
│ │ │憨兒會不會送你上山頭,笑的跟白癡一樣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106 年3 月5 日下午│人妖屎吃飽沒 │
│ │7 時6 分 │在搜證嗎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註:參見臺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20288號卷宗第80頁、第81頁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