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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張○○ 被上訴人  潘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本院簡易庭106 年度南簡字第149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,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 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: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 ,共同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下午9 時40分許,以上訴人於 社群網站FACEBOOK(下稱臉書)之封面照片及暱稱「張湘沂 」在即時通訊軟體LINE(下稱LINE)設立帳號(下稱系爭LI NE帳號),再以電話加入好友之方式,邀請訴外人即上訴人 之友人謝鴻霖、許崇義加入對話群組(下稱系爭群組);嗣 於系爭群組,傳送載有「看你們誰大根」、「能滿足我」、 「你們兩個都舔過」等語之訊息,以及攝有上訴人胸部、下 體之照片予謝鴻霖及許崇義(前述設定系爭LINE帳號,再以 電話加入好友之方式,邀請謝鴻霖、許崇義加入系爭群組, 嗣於系爭群組,傳送前開訊息及攝有上訴人胸部、下體之照 片予謝鴻霖及許崇義之行為,下稱系爭行為,系爭群組之全 部對話內容,詳如附表一所示),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及名 譽權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規定,提起本訴。並聲明: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500,000 元(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,上訴人 對於原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)。於本院聲明:原判決廢棄 ;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0,000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 。 二、被上訴人抗辯: 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交往期間,從未與上訴人視訊,亦未為上 訴人所指之系爭行為,被上訴人應舉證證明之。又如附表二 所示對話內容與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行為間有何因 果關係與關聯性,仍待上訴人舉證以實其說。 ㈡被上訴人因兩造間頻繁之訴訟,於訴訟中得知上訴人之交友 狀況與過程;且謝鴻霖自104 年2 月起至約105 年10月止, 以各種手段恐嚇被上訴人,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所指事項與 謝鴻霖對話,自有所本,被上訴人無須參與系爭群組之對話 ,亦可得知相關資訊,上訴人以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,推 論被上訴人為系爭行為,全屬臆測,毫無根據可言。況且, 謝鴻霖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陳稱:「我請你之前的男 朋友露鳥給你看」等語,此等對話顯而可見係男性對女性所 為;另許崇義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陳述:「連承諾都 不懂的」等語,被上訴人為男性,男性間使用承諾之用語, 顯有違常理。且LINE設有刪除、封鎖、檢舉他人帳號之功能 ,謝鴻霖、許崇義如不願與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中之「不 明」對話,當可免於對話,惟謝鴻霖、許崇義卻持續回應並 對話,顯見其等應知對話之對象係上訴人,對話之目的則在 誣陷及報復被上訴人。 ㈢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,乃被上訴人更改LINE之封面照片及 暱稱,與許崇義所為之對話內容,許崇義曾向被上訴人說明 本件乃上訴人與謝鴻霖故意設局所為,顯見本件訴訟乃上訴 人與謝鴻霖自編自演,與被上訴人無關。 ㈣被上訴人之辦公處所、宿舍、住家、被上訴人岳父、岳母之 住所及工地、被上訴人同事所有之行動電話、電腦、電磁設 備均經員警搜索,員警均未發現有上訴人之裸照及相關LINE 帳號;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系爭行為,對於被上訴人提出告 訴,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(107 年5 月25日更名為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,下稱臺南地檢署)檢察官偵查後,亦認 被上訴人犯罪嫌疑不足,以106 年度偵字第7038、7039號不 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,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後,亦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(107 年5 月25日更名為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,下稱臺南高分檢)以107 年上聲 議字第209 號處分書駁回上訴人之再議〔按:上訴人認被上 訴人為系爭行為,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(107 年5 月25日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,下稱臺北地檢署)提出 妨害名譽等告訴,經臺北地檢署分由105 年度他字第5050號 案件偵辦,嗣臺北地檢署將該案件移送臺南地檢署,由臺南 地檢署分由105 年度他字第5597號案件偵辦,嗣再改分106 年度偵字第7038號案件偵辦,系爭行為所涉偵查案件,下稱 系爭偵查案件〕。 ㈤並聲明:上訴駁回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之事項: ㈠105 年5 月23日下午9 時41分至10時1 分,有人為系爭行為 。謝鴻霖則傳送「我請你之前男朋友露鳥給你看」等語之訊 息。嗣謝鴻霖於同日晚間,將系爭群組之談話,以擷圖方式 傳送予上訴人。 ㈡上訴人前指訴系爭行為係被上訴人所為,向臺北地檢署對於 被上訴人提出告訴,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,認被上 訴人犯罪嫌疑不足,以106 年度偵字第7038、7039號不起訴 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。嗣上訴人不服,聲請再議,經臺南 高分檢以107 年上聲議字第209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。 四、本件之爭點: ㈠被上訴人有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? ㈡如被上訴人有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,上訴 人主張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 第195 條第1 項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0,000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,有無理由? 五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被上訴人有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? 1.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82 號判決參照)。再按,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,固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,惟採用間接證據時,必其所成立之證據,在直 接關係上,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,但由此他項事實,本 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而後可,不能以臆測為 根據,而就待證事實為推定之判斷(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 上字第1672號判決可參)。 2.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 為系爭行為之事實,雖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之 擷圖21幀、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錄音譯文為證(參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6 年度店簡字第1078號卷宗第4 頁至第6 頁、第7 頁至第8 頁),並聲請訊問證人謝鴻霖 、許崇義;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,而以前揭情詞置辯。經 查: ⑴觀之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之擷圖21幀, 僅能證明有人利用LINE,以電話加入好友之方式,邀請 謝鴻霖、許崇義加入系爭群組;嗣於系爭群組,傳送前 揭訊息及攝有上訴人胸部、下體之照片予謝鴻霖及許崇 義之事實,至於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有 無共同為系爭行為?尚無從據以論斷。 ⑵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錄音譯文,雖足以證明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與謝鴻霖於105 年5 月24日下午6 時46分許,為 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之事實,堪信為真正。惟查: ①一般所稱之散播,乃指散發傳播於不特定或多數人, 於系爭群組內傳送不雅照片予特定之謝鴻霖、許崇義 2 人觀閱,核與一般所稱之散播,尚有出入,是如附 表二編號2 所示對話內容中所稱散播之裸照,是否係 指系爭群組內所張貼攝有上訴人胸部、下體之照片, 已非無疑。 ②觀之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,可知被上訴人於 證人謝鴻霖向其陳稱:「你盜用她的假帳號嘛!用她 的照片嘛!喔」等語,亦即指摘被上訴人盜用上訴人 之帳號及照片以後,尚向證人謝鴻霖陳稱:「用誰的 照片阿?」等語,似有不解或疑惑之意;嗣於證人謝 鴻霖陳稱:「用誰的照片!」等語後,始陳稱:「用 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」等語;並於證人謝鴻霖陳述 :「不是我女朋友啦!你都用別人的照片嘛!對不對 」等語後,再次陳稱:「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」 等語,表示可以使用證人謝鴻霖女朋友之照片,不無 因有意挑釁或剌激證人謝鴻霖而故為前述陳述之可能 ,自難僅以被上訴人為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 ,遽謂被上訴人業已承認使用謝鴻霖女友之照片,遑 論被上訴人並未承認使用上訴人之照片設立系爭LINE 帳戶。 ③況且,證人謝鴻霖於被上訴人與其為如附表二所示對 話內容當日上午7 時40分許,曾經陪同上訴人前往被 上訴人任職之三佳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三佳 公司),欲詢問被上訴人為何散播上訴人之不雅照片 ,惟未遇見被上訴人,業據證人謝鴻霖於系爭偵查案 件為警詢問時證述屬實(參見臺北地檢署105 年度他 字第5050號卷宗第41頁正面、反面),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臺北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5050號卷宗核閱無 訛;再觀之如附表二編號1 、編號6 所示對話內容, 可知被上訴人無非因希望證人謝鴻霖勿再撥打電話至 其任職之公司而撥打電話予證人謝鴻霖。是以,被上 訴人亦有可能因證人謝鴻霖陪同上訴人前往三佳公司 詢問散播不雅照片一事,以致三佳公司內有被上訴人 散播他人不雅照片之傳言,因而撥打電話予證人謝鴻 霖,要求證人謝鴻霖勿再撥打電話至公司,並於證人 謝鴻霖陳稱「關我什麼事?」等語以後,陳稱:「喔 !不關你的什麼事啊!你不要因為說我散播你女朋友 裸照啊。什麼啊隨便你,你要告就去告啊!」等語, 要求證人謝鴻霖勿再向他人陳述被上訴人散播證人謝 鴻霖女友之裸照,如認其有該行為,欲提出告訴,即 可提出告訴等語。 ④是以,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,是否確與如附表一所 示對話內容有必然之關連,實有可疑,自不得僅因被 上訴人曾為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,徒憑主觀之推想 ,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上訴人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 排除而推認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 為系爭行為。 ⑶證人謝鴻霖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雖證稱:係伊將如附表一 所示對話內容擷圖,再傳送予上訴人,當初邀請伊加入 群組之人使用之暱稱為「張湘沂」,封面照片為上訴人 之照片,因伊有上訴人之LINE,當下伊有確認與上訴人 LINE之封面照片與暱稱均不相同,因此在對話中陳稱「 用別人的照片假帳號」等語;被上訴人於105 年5 月24 日撥打電話給伊,伊覺得僅有系爭群組之人,才會知道 系爭群組之對話內容及照片,且因被上訴人於撥打電話 予伊時,主動提及裸照一事,伊始確認傳送裸照之人係 被上訴人等語(參見本院卷第172 頁至第174 頁)。惟 查,被上訴人曾對證人謝鴻霖提出恐嚇危害安全之告訴 ,有臺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20288 號起訴書影本1 份在卷可按(參見原審卷第43頁至第45頁),是被上訴 人與證人謝鴻霖間非無恩怨存在,已難期證人謝鴻霖之 證言客觀、公正。況且,證人謝鴻霖於本院言詞辯論時 證述之前開內容,至多僅能證明有人以上訴人於臉書之 封面照片及暱稱「張湘沂」設立系爭帳號,並為系爭行 為,以及被上訴人於105 年5 月24日撥打電話予證人謝 鴻霖,證人謝鴻霖因被上訴人於電話中主動提及裸照一 事,因此認為該傳送裸照之人即係被上訴人等情;又因 證人謝鴻霖認為該傳送裸照之人即係被上訴人部分之證 言,僅係證人謝鴻霖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,不足據為不 利被上訴人之認定,自難僅憑證人謝鴻霖於本院言詞辯 論時所為前開證言,遽認被上訴人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。 ⑷證人許崇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:如附表三所示對話 內容,並非伊與被上訴人之對話;與伊對話之人名為KE N ,對話中自稱從事日本料理業,駕駛賓士廠牌汽車, 騎乘重型機車,在對話中,對方亦知被上訴人傳送裸照 ,不然為何會詢問伊,伊於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中陳 稱:「他傳的」等語,乃陳稱係被上訴人傳送等語(參 見本院卷第174 頁至第177 頁)。充其量亦僅能證明證 人許崇義認為其係與暱稱「KEN 」之人士為如附表三所 示對話內容,且於對話中向該暱稱為「KEN 」之人士陳 稱裸照係被上訴人傳送等情;又因證人許崇義向其對話 之對象,陳稱裸照係被上訴人傳送一節,亦僅係證人許 崇義個人意見之詞,不足據為不利被上訴人之認定。是 亦難僅憑證人許崇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所為前開證言, 即謂被上訴人曾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曾共同為上 訴人所指之系爭行為。 ⑸至上訴人另雖主張: ①如被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中,如何知悉系爭群組中傳 送之不雅照片係上訴人之照片?又如何得知向電信警 察報案及散播裸照之事? ②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中,在證人 謝鴻霖陳稱「不是」、「你都用別人的照片」等語後 ,仍陳稱:「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」等語2 次, 堅持係上訴人之照片,如被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內, 如何知悉系爭LINE帳號之封面照片為上訴人,足見被 上訴人確為在系爭群組內對話之人。 ③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,主動陳稱:「 你不要因為說我散播你女朋友裸照啊。什麼啊隨便你 ,你要告就去告啊!」等語,並陳稱:「你跟你表哥 有聯絡到了嗎?」、「你跟張○○跟她夫妻都是同一 掛的」等語,與系爭群組之對話內容一致,足證被上 訴人即系爭群組中以「張湘沂」為暱稱之人。 ④被上訴人自稱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,係其以另外註 冊且盜用他人照片設立之LINE帳號所為,與系爭行為 如出一轍;且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(下稱臺南高 分院)107 年度上易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中亦被認定 有偽造臉書及LINE訊息紀錄之素行,顯見被上訴人慣 用此等手法。然查: 觀之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錄音譯文,可知被上訴人於對 話內容中從未提及知悉系爭群組、有人於系爭群組內 傳送上訴人之照片;且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錄音 譯文中,亦僅提及「你要告就去告啊!」等語,告知 證人謝鴻霖如欲提出告訴,即可提起告訴,而未提及 向電信警察報案或類似意旨之內容。再觀諸如附表一 所示對話內容,亦未提及散播裸照一事,上訴人並未 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業已知悉系爭群組中傳送之照片係 上訴人之照片及向電信警察報案一事,及如附表一所 示對話內容與散播裸照一事之關連,即以如被上訴人 不在系爭群組中,如何知悉系爭群組中傳送之照片係 上訴人之照片?如何得知向電信警察報案之事?如被 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中,如何得知散播裸照一事?為 由,推論被上訴人在系爭群組中,自無足取。 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,向證人謝 鴻霖陳稱:「用誰的照片阿?」等語,似有不解或疑 惑之意;嗣於證人謝鴻霖陳稱:「用誰的照片!」等 語後,陳述:「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」等語2 次 ,亦不無因有意挑釁或剌激證人謝鴻霖而故為前述陳 述之可能,已如前述;上訴人疏於注意上情,徒以被 上訴人為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之陳述,即憑 主觀之推想,認定被上訴人知悉系爭LINE帳號之封面 照片為上訴人,再以如被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內,如 何知悉系爭LINE帳號之封面照片為上訴人為由,推論 被上訴人確為在系爭群組內對話之人,自不足採。 傳送照片予謝鴻霖、許崇義觀覽,核與一般所稱之散 播,尚有出入,且被上訴人非無因證人謝鴻霖陪同上 訴人前往三佳公司詢問散播不雅照片一事,以致三佳 公司內有被上訴人散播他人不雅照片之傳言,因而要 求證人謝鴻霖勿再向他人陳稱被上訴人散播證人謝鴻 霖女友之裸照,如認其有該行為,欲提出告訴,即可 提出告訴等語之可能,已如前述;其次,稱呼同一女 子前、後任之男友為表哥或表弟,早為社會上常見之 低俗用語;且證人謝鴻霖曾於105 年5 月24日上午7 時45分許,陪同上訴人前往三佳公司詢問被上訴人散 播不雅照片一事,亦如前述,被上訴人縱令因此向證 人謝鴻霖陳稱:「你跟你表哥有聯絡到了嗎」、「你 跟張○○跟她夫妻都是同一掛的」等語,均與常情無 違,自難僅因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提及「散播裸 照」、「表哥」、「與張○○跟她夫妻都是同一掛的 」等語,即認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,與系爭群組之 對話內容即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一致。上訴人以被 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提及「散播裸照」 、「表哥」、「與張○○跟她夫妻都是同一掛的」等 語,即謂與系爭群組之對話內容一致,足認被上訴人 即系爭群組中以「張湘沂」為暱稱之人云云,自無足 取。 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,是否確係被上訴人另外註冊 且使用他人照片所為?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 186 號刑事判決是否認定被上訴人有偽造臉書及LINE 訊息紀錄之素行?被上訴人是否慣用此等手法?與被 上訴人是否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 行為,並無必然之關係,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自陳如附 表三所示對話內容係其另外註冊且使用他人照片所為 ,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認定 被上訴人有偽造臉書及LINE訊息紀錄之素行,顯見被 上訴人慣用此等手法等情,即憑主觀之推想,主張被 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, 亦無足取。 從而,上訴人前揭主張,均不足採。 ⑹參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(下稱文山第二分 局)於105 年7 月25日及105 年9 月2 日,曾對被上訴 人身體、住處、任職公司進行搜索,並檢視其住處桌上 型電腦、隨身攜帶筆記型電腦、行動電話等電子設備, 均未發現與系爭偵查案件相關之照片、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等資料,此有文山第二分局108 年3 月20日北市警文 二分刑字第1083002741號函文1 份在卷可稽(參見本院 卷第209 頁);另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系爭行為為由, 對於被上訴人提起告訴以後,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結果,亦未認定被上訴人本人有為系爭行為或與他人共 同為系爭行為,此有臺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7038號 、第7039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 份在卷足據(參見本院 卷第53頁至第71頁)。 ⑺酌以被上訴人曾因有人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 時間,以謝鴻霖之照片為封面照片、「謝鴻霖」為暱稱 設立之LINE帳號,傳送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訊 息予被上訴人,對於謝鴻霖提出恐嚇危害安全之告訴; 嗣經臺南高分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185 號刑事案件審 理結果,認為不能合理排除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 示訊息係證人謝鴻霖以外之人傳送之可能,證人謝鴻霖 因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訊息涉犯恐嚇危害安全 之犯行,尚屬不能證明,惟亦未能查明究係何人傳送如 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訊息,有臺南高分院107 年 度上易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影本1 份在卷可按(參見本 院卷第229 頁至第241 頁)。是以,亦不能排除與被上 訴人有恩怨之人士為陷害被上訴人而故為系爭行為之可 能。 ⑻綜上所述諸情參互以析,綜合上訴人所提出間接證據所 證明之間接事實,本於推理作用,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 確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,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 之事實,自難採憑。 ㈡如被上訴人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, 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、第195 條第1 項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0,000 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,有無理由?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 爭行為之事實,既不足採,已如前述,則其據以主張被上訴 人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,不法侵害其隱私 權及名譽權,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賠償,自屬無據 。 ㈢綜上所陳,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 0,000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,並無不合。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,求予廢棄改判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七、至上訴人雖聲請訊問證人廖家賢,用以證明如附表三所示對 話是否係證人廖家賢與許崇義對話。惟查,上訴人並未提供 證人廖家賢之住所,以供本院通知,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 ,並無調查之可能,爰不予調查。此外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 方法,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 敘明。 八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9 條第1 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一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對話內容 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(不明邀請崇義、謝鴻霖加入群組)(下午9 :40) │參見臺灣臺北地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1) │方法院新店簡易│ │ │怎麼都沒有互相認識一下 │庭106 年度店簡│ │ │一個是在一起六年的男友 │字第1078號卷宗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2) │(下稱店簡字第│ │ │一個是在一起六個月的新男友 │1078號卷宗)第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3) │4 頁正面 │ │ │雖然沒有買車給我新老公 │ │ │ │但他一樣買了新馬三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(不明)(下午9:43) │同上 │ │ │啊是舊老公啦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4) │ │ │ │但你們兩個的大錶哥是開BMW320GT的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44) │ │ │ │妳又怎麼了??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5) │ │ │ │我要介紹新的給你認識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(不明)(下午9:45) │同上 │ │ │你總是拿我的錢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45) │ │ │ │不必要吧...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5) │ │ │ │什麼時候要還我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45) │ │ │ │跟我沒有關係...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5) │ │ │ │沒關係?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(崇義)(下午9:46) │同上 │ │ │還你什麼??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6) │ │ │ │你拿了我那麼多錢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46) │ │ │ │ 哈哈...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6) │ │ │ │開我買的車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7) │ │ │ │你不怕被我告到死嗎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(崇義)(下午9:47)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 │ │張小姐... 那台車總里程不到三萬,而且還是三年... │78號卷宗第4 頁│ │ │妳不敢來牽,還是我牽去給妳的... │反面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8) │ │ │ │那你還是要還我錢來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49) │ │ │ │在一起那麼多年了 │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49) │ │ │ │沒蛋蛋的人渣用別人的照片假帳號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(不明)(下午9:49) │同上 │ │ │你每個月都拿我那麼多錢 │ │ │ │什麼時候要還 │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49) │ │ │ │你老媽沒生蛋蛋給你是不是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49) │ │ │ │盜用??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0) │ │ │ │你先叫許還我錢來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0) │同上 │ │ │住世紀飯店還要人家幫你買單 │ │ │ │看你要多少燒給你啦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0) │ │ │ │那個說很多車,在越南發展的人??? │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0) │ │ │ │是的 │ │ │ │看他要多少燒一堆給他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0) │ │ │ │去真鶴日本料理吃飯都是我給錢的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(不明)(下午9:51) │同上 │ │ │還我錢了 │ │ │ │錶弟 不跟錶哥問好一下 │ │ │ │還我錢來 │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1) │ │ │ │要還錢可以看你要多少我燒給你啦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(崇義)(下午9:52)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 │ │喔... 不扯了... 他很好笑... 送的東西,明眼人一看│78號卷宗第5 頁│ │ │就知道是假的... │正面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2) │ │ │ │我每個月塞至少一萬給他 │ │ │ │許先生 還我錢來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3) │ │ │ │上次你一看就知道是假的?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0 │(崇義)(下午9:53) │同上 │ │ │是呀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3) │ │ │ │叫你不要強吻我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3) │ │ │ │哈哈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3) │ │ │ │你好粗魯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3) │ │ │ │這更好笑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1 │(不明)(下午9:54) │同上 │ │ │00你也幫我出頭一下啦 │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4) │ │ │ │出你的雞歪馬辣 │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5) │ │ │ │看要去哪裡給人家幹一幹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5) │ │ │ │演戲演到活在自我想像的世界... 你啥時才能演在真實│ │ │ │世界,演出符合你年齡應有的高度...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2 │(不明)(下午9:55) │同上 │ │ │那吼 │ │ │ │嗯 你們兄弟有共識 │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5) │ │ │ │你可以繼續講沒關係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5) │ │ │ │我是永遠的18歲 │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5) │ │ │ │想不想要看露鳥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3 │(不明)(下午9:56)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 │ │好啊 │78號卷宗第5 頁│ │ │看你們誰大根 │反面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6) │ │ │ │我請你之前的男朋友露鳥給你看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6) │ │ │ │能滿足我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6) │ │ │ │慢慢演... 對了,周星星跟你差很遠... 麻煩不要污辱│ │ │ │人家周大帥哥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4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6) │同上 │ │ │哈哈哈哈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6) │ │ │ │原來你們是同門的 │ │ │ │ (崇義)(下午9:57) │ │ │ │繼續...懶得理長不大的...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7) │ │ │ │還是要看我的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5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7) │同上 │ │ │是的 │ │ │ │長不到的白痴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8) │ │ │ │〔照片:上訴人臉部照片〕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6 │(不明)(下午9:58) │同上 │ │ │〔照片:上訴人胸部照片〕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8) │ │ │ │連承諾都不懂的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7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8)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 │ │妳之前都露鳥耶 │78號卷宗第6 頁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9:59) │正面 │ │ │你們兩個都舔過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9:59) │ │ │ │我跟你無話可說 │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9:59) │ │ │ │白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8 │(不明)(下午9:59) │同上 │ │ │〔照片:上訴人臉部照片〕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9 │(崇義)(下午9:59) │同上 │ │ │潘先生...這違法囉...自己保重嘿 │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10:00) │ │ │ │是啊 │ │ │ │自己保重喔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10:00) │ │ │ │〔照片:上訴人下體照片〕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0 │(不明)(下午10:00) │同上 │ │ │我是湘沂啦 │ │ │ │你問崇義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10:01) │ │ │ │你們誰有露鳥 │ │ │ │00先來 │ │ │ │(崇義)(下午10:01) │ │ │ │哈哈...潘先生...保重...那個誰,自己備份 │ 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10:01) │ │ │ │你錶弟啦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1 │(崇義)(下午10:01)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 │ │電信警察可以報案... │78號卷宗第6 頁│ │ │(不明)(下午10:01) │反面 │ │ │可以 │ │ │ │去 │ │ │ │(謝鴻霖)(下午10:01) │ │ │ │保重了 │ │ │ │(湘沂張離開聊天)(下午 10:02 ) │ │ │ │(崇義離開聊天)(下午 10:06 )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按:訊息或對話欄中「()」內記載者,為發出訊息者或發出訊息之時間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(105 年5 月24日電話錄音譯文)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對話內容 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潘○○:喂,謝先生。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 │ │謝鴻霖:什麼人講話(台語)。 │78號卷宗第7 頁│ │ │潘○○:嘿!我已經沒有在那邊公司上班,你不要再打│正面 │ │ │ 電話到公司去了。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喔!你沒有上班那是你的事啊!關我什麼事?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潘○○:喔!不關你的什麼事啊!你不要因為說我散播│同上 │ │ │ 你女朋友裸照啊。什麼啊隨便你,你要告就去│ │ │ │ 告啊!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我又沒有說要去告。那是當事人的事情啊,關│ │ │ │ 我什麼事。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喔,那是當事人的事情。那你就不要再打電話│ │ │ │ 到公司,以前公司去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謝鴻霖:有沒有打,有沒有打是我的事啊。 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 │ │潘○○:那是你的事喔。 │78號卷宗第7 頁│ │ │潘○○:喔,我都有錄音喔。 │正面、反面 │ │ │謝鴻霖:錄音啊你錄啊!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嘿!你也有在錄音啊!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你錄啊!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好啦!阿你跟你表哥有聯絡到了嗎?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你表哥啦!我表哥。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你表哥啦!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你就儘量說啦,你想怎樣就儘量說啦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潘○○:你表哥啦,人家都買車給表哥用的,一個月還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 │ │ 塞個一、二萬塊。 │78號卷宗第7 頁│ │ │謝鴻霖:喔。 │反面 │ │ │潘○○:你什麼東西啊,對不對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謝鴻霖:你盜用她的假帳號嘛!用她的照片嘛!喔。 │同上 │ │ │潘○○:用誰的照片阿?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用誰的照片!喔。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。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不是我女朋友啦! 你都用別人的照片嘛!對不│ │ │ │ 對 │ │ │ │潘善偉: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。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你都用別的照片別人的名字嘛!喔。你厲害嘛│ │ │ │ !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潘○○:謝先生。不要以為google不到你啦!打電話號│參見店簡字第10│ │ │ 碼就google的到了。 │78號卷宗第7 頁│ │ │謝鴻霖:喔,打電話號碼就 google 的到我。那 │反面、第8 頁正│ │ │ google 到我要怎樣? │面 │ │ │潘○○:我沒有想要對你怎樣阿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你打給我想怎樣嗎?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我沒有要怎樣樣啊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對阿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我這麼怕你對不對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你不會怕啦!你最聰明的!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我超怕的,你跟張,你跟張○○跟她夫妻都是│ │ │ │ 同一掛的。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你跟嚴清長他們也很厲害啊!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喔!嚴清長,嚴清長是誰啊?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是誰喔?喔!你去問他阿!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委員就對了就對了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你去問他啦!不要再講了啦!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沒關係啦!你只是小虎而已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你管我是小虎大虎,沒有你這麼小啦!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你那麼小啦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隨你怎麼講啦 │ │ │ │潘○○:好啦隨便你啦!不要再打電話到以前公司去了│ │ │ │ 。我沒在那邊上班了。 │ │ │ │謝鴻霖:要不要打是我們的事啦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三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對話內容 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(前略) │參見本院106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4) │年度南簡字第│ │ │我跟她說過...我要是相信她的話就是白癡 │1494號卷宗第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24) │82頁 │ │ │錢先算好還我們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4) │ │ │ │哈哈哈 │ │ │ │無聊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25) │ │ │ │那你怎麼還可以跟計程車司機一起去告潘○○?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5) │ │ │ │你真的是有問題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25) │ │ │ │不是張○○給你好處嗎?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5) │ │ │ │請問我拿什麼告潘先生 │ │ │ │什麼身分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6) │ │ │ │用點腦吧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26) │ │ │ │你不是說裸照 │ │ │ │你們是證人啊?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( A )(上午01:26) │同上 │ │ │你跟謝鴻霖啊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6) │ │ │ │裸照是她叫謝先生提供的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27) │ │ │ │還是又是唬爛的?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6) │ │ │ │明明就是她跟謝合謀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27) │ │ │ │裸照不是說是潘○○傳的?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7) │ │ │ │他傳的 │ │ │ │謝備份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28) │ │ │ │你們這樣算偽證了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8) │ │ │ │謝跟她是好閨蜜 │ │ │ │然後她拿去提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( A )(上午01:28) │同上 │ │ │謝鴻霖到底是誰?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8) │ │ │ │我接到傳票 │ │ │ │我怎麼知道他是誰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9) │ │ │ │連見都沒見過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29) │ │ │ │你們算是誣告了 │ │ │ │那你怎麼知道他是計程車司機?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29) │ │ │ │誣告??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0) │ │ │ │你真的有問題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30) │ │ │ │所以你怎麼知道又有謝鴻霖?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0) │ │ │ │我的口供,警察局有 │ │ │ │跟你一樣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( A )(上午01:30) │同上 │ │ │靠北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0) │ │ │ │突然跑出來的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31) │ │ │ │那怎麼又跟你有關?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1) │ │ │ │然後說是她的誰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31) │ │ │ │誰? │ │ │ │她那時還沒離婚 , 配偶就是田○○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1) │ │ │ │你說是她的男友,謝說是她的閨蜜 │ │ │ │(許崇義)(上午01:32) │ │ │ │麻煩看清楚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32) │ │ │ │你們兩個跳出來不就證明你們是小王了 │ │ │ │( A )(上午01:33) │ │ │ │你們每個都說給人家弄懷孕 │ │ │ │(後略)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按:⑴訊息或對話欄中「()」內記載者,為發出訊息者或發出訊息之時間。│ │ ⑵被上訴人陳稱A 為其本人,該對話係許崇義不知對話之對象為被上訴人│ │ 之情況下所為之對話,惟證人許崇義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證稱:與伊對│ │ 話之人為暱稱為KEN 之人士,而非被上訴人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四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時間 │訊息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106 年3 月4 日上午│幹 │ │ │9 時14分至9 時20分│潘紮萎 │ │ │ │不要以為沒人知道是你幹的事 │ │ │ │槽破逆娘雞掰ㄌㄟ │ │ │ │我一定會再到你公司你家你試試看 │ │ │ │你最好全家都死光,來告啊 │ │ │ │逆爸沒有說潘紮萎是誰,可不要對號入座 │ │ │ │你們全家怎麼死的逆爸可也沒說 │ │ │ │被車撞死?被刀砍死?禽流感死?忘記了你就是│ │ │ │禽獸 │ │ │ │反正要告就告,你再亂整我馬子,你會連怎麼死│ │ │ │的都不知道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106 年3 月4 日下午│潘渣萎,怎樣是男人貼自己照片啦 │ │ │5 時7 分 │幹破逆娘雞掰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106 年3 月5 日凌晨│潘紮萎晚上有沒有很熱鬧電話接不完啊~不男不│ │ │2 時8 分至2 時9 分│女的渣渣,有膽用真面目給人看啊 │ │ │ │摟著母豬肥婆顧喜憨兒會不會很爽啊~死工人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106 年3 月5 日下午│喜歡整人厚,夜路走多了也是會見鬼的,報應馬│ │ │2 時39分 │上就來了,渣渣萎你就等著吧!不知道你家的喜│ │ │ │憨兒會不會送你上山頭,笑的跟白癡一樣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106 年3 月5 日下午│人妖屎吃飽沒 │ │ │7 時6 分 │在搜證嗎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註:參見臺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20288號卷宗第80頁、第81頁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