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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芳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予聲請人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 利益等,均屬之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 參照)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106年度訴字第974號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之原告,因民國107年7月12日開庭筆錄,似有遺 漏部分開庭證詞與被告詆毀原告和訴外人寶芳公司之筆錄, 為此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及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,是其聲 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,尚非無據,可以准許。又持有法 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 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違反前項之規定 者,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、2項定有明文,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,附 此敘明。 四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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