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8號
聲 請 人 芳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楷能
上列
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
債務不
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2日
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
光碟予聲請人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
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
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
定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
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
律上利益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
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
指
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
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
利益等,均屬之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106年度訴字第974號債務不履行損
害賠償事件之原告,因民國107年7月12日開庭筆錄,似有遺
漏部分開庭證詞與
被告詆毀原告和訴外人寶芳公司之筆錄,
為此聲請交付
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及法庭錄
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,是其聲
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,
尚非無據,可以准許。又
持有法
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
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違反前項之規定
者,由行為人之
住所、
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
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法院組織法第
90條之4第1、2項定有明文,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,
附
此敘明。
四、
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