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7號
聲 請 人 芳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楷能
上列
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
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
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。法庭錄
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。準此,請求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
,且於聲請時,應敘明其理由。又所謂「法律上利益」,係
指核對更正筆錄、
他案訴訟所需、或認法院
指揮訴訟方式對
其訴訟權益有影響
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並有
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
可參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錄製民國107年7月12日的開庭錄音檔,
至為感禱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
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,
惟其聲請交付106年度訴字第974號請
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,僅泛稱「聲請錄
製107年7月12日的開庭錄音檔」
云云,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
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,則
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交
付法庭錄音光碟,
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
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