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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芳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。準此,請求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,且於聲請時,應敘明其理由。又所謂「法律上利益」,係 指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、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 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並有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錄製民國107年7月12日的開庭錄音檔, 至為感禱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,其聲請交付106年度訴字第974號請 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,僅泛稱「聲請錄 製107年7月12日的開庭錄音檔」云云,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,則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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