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0號
原 告 楊勝雄
被 告 鈜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勝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履行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原告係以新臺幣(下同)585,595 元
暨利息之
債權額,
聲請對訴外人邱志昌在被告鈜達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公司)
之薪資債權為
強制執行,
惟經被告公司以邱志昌已離職為由聲明
異議即拒絕移轉,原告因而提起本件訴訟。又本件應依民事訴訴
法第77條之10規定,以邱志昌之薪資債權
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定
其價額,惟揆其真意應係類推
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之
規定,其可能獲得之客觀上利益,至多僅為
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
,故應以原告就該
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即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
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5,595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
逾期不補正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鈺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