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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  告 楊勝雄 被   告 鈜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履行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原告係以新臺幣(下同)585,595 元暨利息之債權額, 聲請對訴外人邱志昌在被告鈜達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公司) 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惟經被告公司以邱志昌已離職為由聲明 異議即拒絕移轉,原告因而提起本件訴訟。又本件應依民事訴訴 法第77條之10規定,以邱志昌之薪資債權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定 其價額,惟揆其真意應係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之 規定,其可能獲得之客觀上利益,至多僅為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 ,故應以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即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 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5,595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鈺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