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號
原 告 源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輝煌
訴訟代理人 陳立羣
以上原告與
被告J4-7441車號之車主間因請求返還車位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標的價額,使本
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(若原告無
法陳報價額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
本件訴訟標的之
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,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,335元
)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
並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郁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