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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車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  告 源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羣 以上原告與被告J4-7441車號之車主間因請求返還車位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,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(若原告無 法陳報價額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,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,335元 )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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