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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  告 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657,53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。惟按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,依該規 定,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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