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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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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  告 盛邦貿易(香港)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信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德源鑫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44,278,6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,664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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