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6號
原 告 護將廣告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徐玲珠
原 告 李林美
李育齊
李品彣
李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
律師
邱霈云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、羅秀月、陳致廷、
陳柔妤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8,856,1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,968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