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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  告  護將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玲珠 原    告 李林美        李育齊        李品彣        李晉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查名邦律師        邱霈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、羅秀月、陳致廷、 陳柔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8,856,1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,968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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