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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  告 古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娥 送達代收人 何達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 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;又按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故合併提 起之訴訟標的,雖有確認債權不存在及異議權二者,惟自經濟上 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二者之訴訟標的互有競合關係,依前揭 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經查: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不得就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44號民事裁 定為強制執行及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797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 撤銷,而訴之聲明第2項則為請求確定兩造間債權金額應為新臺 幣(下同)2,084,750元。又被告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797號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金額為3,035,000元,有本院調閱上開強 制執行卷宗可稽。觀諸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 雖為複數,惟自經濟上觀之,二者之訴訟目的既均在於消滅阻卻 強制執行程序,原告因該二訴訟所受之利益,即無不同,仍為單 一,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,03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,096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 哲 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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