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4號
原 告 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傑民
上列原告與
被告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7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1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