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  告 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57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1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嬿合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