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5號
原 告 億峰隆螺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明峯
被 告 郭育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
益涉訟,以權利
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,期間未確定時,應
推
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
求確認
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自民國106年12月6日起不存在,並自陳
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未定期間;而被告為00年0月0日0出生,推算
其任職至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之僱傭關係存續期
間,尚有41年餘,依前說明,存續期間應以10年計。而原告提起
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,可獲
免除支付被告薪資之利益,以原告
所陳報之被告每月薪資新臺幣(下同)23,500元為計算基準,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82萬元(計算式:23,500元×12月×10年
=282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91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
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