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 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被   告 美佳彩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6,512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昱蓁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