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1號
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明新
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
被 告 美佳彩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德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6,512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盧昱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