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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  告 明焰耐蝕磨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志攻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   告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 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: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面積 4,863.89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全部,下稱系爭土地)騰空恢復原 狀後返還予原告,故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73,931,128元【計算式:15,200元(民國106年1月每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)×4,863.89平方公尺(面積)】。至原告訴之 聲明第2項請求部分,係基於兩造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約定之違約 金所為之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 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,931,12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62,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意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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