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8號
原 告 傅飛揚
上列原告與
被告銘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02,011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,7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翌日起5 日內
如數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