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  告 傅飛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702,011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,7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 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