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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  告 李清春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長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,001,29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,999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又因原告 已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57號),倘其聲請未經駁 回,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,併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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