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2號
原 告 李清春
訴訟
代理人 許雅芬
律師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長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,001,29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,999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又因原告
已
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57號),倘其聲請未經駁
回,得暫免繳納
上開裁判費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康紀媛